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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诊断职业病的非必然因果关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5-13 14:09:41>跟律师谈谈<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认为该办法采用了非必然因果关系原则作为诊断职业病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华是东台市南沈灶小学的优秀教师,在其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出色曾多次荣获二、三等功。49年的短暂人生中,有30年她默默地奉献给了教育事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她做着自己的分内事,直到病倒在自己的岗位上。

  “她走的时候,没有给我们留下只言片语!”李华的丈夫徐语贵说,李华在病倒的时候就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她离开后,他就开始张罗为妻子办理工伤。“主管部门的一纸答复彻底击溃了我的承受底线。”徐语贵说,李华自病倒到去世的时间间隔为64天,但主管部门答复说《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或许,李华的事情能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一观察人士说,与体力劳动不同的是,脑力劳动者存在“过度疲劳”,由此引起的“过劳死”也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工伤(亡)难定?

  徐语贵告诉本报记者,李华是1975年参加工作的,生前系东台市南沈灶小学六年级语文教师。在该校合并重组前,李华曾担任永丰小学的教导主任、校长多年,在其30年的从教生涯中,她工作一直是勤勤恳恳的,还经常利用休息假日帮助差生补习功课,并曾作为南沈灶镇第十二届党代表出席该镇的党代会。

  2005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李老师在自己的办公室备课时突然晕倒,后送南沈灶卫生院、东台市中医药、东台市人民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2006年3月2日逝世。留给50岁丈夫徐语贵的是巨额的债务、年迈的老人和一个正在外地读大学的女儿。

  “自从李华病倒后,她就一直昏迷不醒。”徐的说法得到了李华生前同事的证实。

  “李华同志病倒后,我们曾去东台人民医院探望过她。”李华生前的同事周宽告诉本报记者,在病床上的李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她平时工作蛮认真的,对待学生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她所任教的毕业班总体成绩一直保持着较好的排名。”李华另一同事这样评价她。

  据悉,在李华病倒期间,几家医院一直未能查清她到底得了什么病。在其生前的几份病历中,本报记者注意到,几家医院都明确注明“晕厥、神智不清”等诊断字眼。据徐语贵说,李华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期间,该院负责主治李华的专家告诉徐语贵,李华的病情有可能是受长时间的劳累所致。

  李华去世后,徐语贵于2006年12月6日向李华生前所在学校——南沈灶小学提出了为李华办理工伤(亡)的申请报告。

  在该报告中,徐语贵认为:李华是在工作期间晕倒在办公室的,工作认真、操劳过度、积劳成疾是导致李华突然晕倒抢救无效的原因。对这份申请报告,南沈灶小学有关领导也表示了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了字。然而,就当徐语贵认为为妻子进行工伤认定有了一线希望时,随后的奔走过程让他感到了失望和无助。

  “南沈灶小学的主管部门东台市教育局不同意认定。”徐语贵说,2007年2月25日,东台市教育局就他的申请给予答复,此答复称:对照国家有关规定,李华同志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亡)认定范围……

  “好人,好老师!”

  李老师的认真。已参加工作的学生徐云回忆说,当初她到李老师班上时看她不苟言笑,和同学们曾私下称她为“别里科夫”。但这个外号没过几天就叫不下去了。“因为我们发现她其实一点也不古板,她只是特别认真,做什么事都一丝不苟……”

  李老师的慈爱。现已读高中的胡秀秀还记得,有一次一个贫困男生在课堂上突然犯了头痛病,李老师二话没说马上摸了100元钱塞到他手里,叫班干部陪他上医院看病;李老师和学生说话,非常注意措词,从不打击人;遇到有调皮学生在课堂上“闹事”,李老师会很温和地说:“你有什么意见要表达,等我先讲完了,我们再一起探讨好吗?”

  李老师的公平。在学生们的回忆里,身为班主任的她从未偏爱过一个学生,也没有厌弃过一个学生。她对所有的学生都一视同仁。“李老师遇事能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这一点,最让我们做学生的感动。因为连我们的父母都未必能做到。”

  李老师的幽默。她把原本枯燥乏味的课,讲得妙趣横生,“我们上她的课,从来没觉得四十分钟长过,一节课经常是不知不觉就过去了。”学生陈志华说,“李老师身上有一种特别的魅力。她不仅教给我们知识,更教给我们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除了学生的评价外,李华的一些同事在回忆她时,都说:“她是一个好人,一位好教师!”在记者一天的采访中,所有认识李老师的人,包括同事、学生、家长、亲人、邻居,甚至附近杂货铺的老板,都用五个字形容他:好人,好老师。

  就李华工伤(亡)认定一事,东台市教育局人事科一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徐语贵的事他是了解的,也很同情,但他们也无能为力。“他要求认定工伤(亡)的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官员说,《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超过48小时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外,还有其他9种情况。“以48小时为杠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范畴,这显得有点不近情理。”徐语贵认为,李华的去世和她平时过度劳累不无关系。“因为工作过度疲劳而导致死亡,在短时间是看不出来的,有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如果用48小时来衡量是否属于工伤(亡),这对一些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下工作而去逝的人有点不公平。”徐语贵说。

  何以过劳死排除在外?

  有关人士认为,李华的事应该视为“过劳死”,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这种观点在学界已得到普遍认同。

  盐城市中盐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周勤认为,“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它是劳动带来的灾害。“至于赔偿金额,”周勤建议,“可以比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享有相同待遇。”

  事实上,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工伤。有些地方“几乎已经找到操作的办法”——比如,因加班导致旧病发作死亡也属于工伤。

   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这恰恰把过劳死排除在外,”周勤说,“48小时内算,那么48小时01分死亡怎么办?比较而言,试行办法中的‘工作紧张’明显更有弹性。”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国内一些判例明显对劳动者不利。深圳某公司工程师胡新宇因脑膜炎去世。病发前,25岁的他曾连续加班30多天。一时间有关“过劳死”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而有关部门就此工伤认定却成了媒体拷问的对象。

  周勤向本报记者提出疑问:“48小时”的相关规定,是由于“过劳死”的技术认定非常困难——什么样的机构能够鉴定?如何鉴定?“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他说。

  对此,盐城教育界一人士同样认为,问题是在取证上。要证明“过劳”与死亡的关系,至少需要完善企业管理(加班时间的准确记录等)、产业医生制度(专门负责对过劳死是否工伤进行认定)等。他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主要是严格工时制度、加强体检并配备产业医生——包括心理医生。

  法律难以因此修改?

  工伤是一个工业社会中的常态,而处理好工伤的认定以及赔偿问题,事关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但国内目前的工伤立法,在保护工人的权益方面的能力显得非常羸弱。

  据此,周勤认为:“劳动法制定时,中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部法律现在已明显滞后。”他说,在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我们的工伤认定及赔偿体系也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问题的关键是,此点在法律上目前还是难以修改的。”一位观察人士说,《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是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考虑的,如果认定的范围敞开,那么引发的系列问题是我们难以想象的。“我个人认为,赋予《工伤保险条例》一些额外的、有针对性的补充还是可行的。”该观察人士说。

  “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迫切的任务。”周勤认为,“但是,目前的立法重点在于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劳动法修订难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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