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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现状的对策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5-21 10:41:41>跟律师谈谈<

 如今离婚的人越来越高,子女抚养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下面就由云法律网的小编来提出几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现状的对策,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1.实体法上加强对离婚协议的规制

 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规定,父母双方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说,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是毫无疑问的。从法律意义上来分析,这是对父母的一种强制性的规范,父母不得违法。父母双方之间离婚自由的意思自治不是绝对,而应是相对的。即任何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权利主体,其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权利如受到侵害,应当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其父母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离婚中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改变目前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割裂开来,把离婚放在第一位,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只作为离婚后果的处理的作法。由于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更应该坚持父母离婚自由与离婚不会对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损害两者相互统一,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同样,不能以牺牲一方的利益来达到另一方的目的。即将“离婚不会对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损害”的标准引入到婚姻法当中。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协议生效,这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利益原则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婚姻问题绝非纯粹的私事,它还涉及子女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对于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如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支付全部抚养费的协议)逃避支付抚养费的做法,国家就有从法律上进一步加以规范和限制的必要。

 笔者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对其中的“如何查实”应予以具体化规定:第一,对于一方父母发现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该父母必须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查实该情况。第二,法院依申请行使查实权,一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的,即责令父母双方重新协商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即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变更抚养关系的判决。经查明,不存在抚养人的抚养能力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相关情况的,对申请人予以一定的处罚,以制约随意启动“查实程序”而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2.程序上加强法院对离婚协议的审查

 对于离婚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各国做法亦有不同。日本、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费可依协议,如果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这种制度的弊端,就在于其难以解决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支付部分乃至全部的抚养费的情况。显然,这会损害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和子女本位原则不相符合。与父母相比,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是弱势群体,法律在保护婚姻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不能以损害弱势子女的利益为代价。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院可为了子女权益所必须者否决一项父母一致同意的建议,但德国的规定也是相当抽象,缺乏具体的审查措施,操作性很差。与之相对应的是美国所采用的是积极的判决,法院承担主动的审查职责。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可自行约定,否则法院不予认可。

 3、完善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制度

 第一,对于《子女抚养意见》第21条应该予以具体化,便于当事人和法院操作。第二,对于抚养费的执行,法制建设也应该具有前瞻性,笔者建议我国应该不断建立健全抚养费强制执行体系,改变我国抚养费的给付全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道德水平的现状。在我国由于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不完善,应考虑有关组织直接介入抚养费强制给付措施体系中。有关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明确强化他们的协助执行义务,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可实行治安处罚。第三,采用其他相应的措施弥补子女抚养费执行无法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来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地成长。笔者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申请先予执行有以下几点看法:(1)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可以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代理其向法院提出申请;(2)必须要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或者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3)负有子女抚养费支付义务的抚养义务人应该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能力。

 4、实行子女抚养费垫付措施

 对于因客观原因造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执行难现状,当前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很多国家都是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例如法国的“家庭给付机关”,美国的子女抚养代理机构(Child Support Agency)。这种机构将专门负责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一般情况下,这种机构负责向抚养义务人定期的收取一定的抚养费用,然后再将这些抚养费按时按量地支付给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保障其有能力进行正常生活和受教育,尽量减少因父母离婚给他们带来的影响,使他们能够健康正常地成长。在这种制度之下,如果抚养义务人逃避或者是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为了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该机构还是会按时按量向未成年子女垫付抚养费。该机构在垫付之后,将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抚养义务人追索。在该制度下,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是无条件的,因为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至于其父母自身能否维持正常必要的生活,是有国家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责任、义务。这就是美国法律的“法律至上、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在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中,美国的制度是最为引人注目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状况还不具备这些条件。

 我国正在不断加强立法,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子女抚养费支付,法制建设也应该具有前瞻性,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建立起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弥补司法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个机构的性质、职能和整个运行,目前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家庭给付给机关”,可以垫付定期金给债权者以一定限额的“家庭扶助津贴”,把确保子女抚养定期金当作社会保障政策的一环,即对于具备一定所得要件的,如果子女抚养定期金的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支付,不论原因怎样,“家庭给付给机关”可以垫付给定期金债权者以一定限额的“家庭扶助津贴”。子女抚养代理机构不仅仅在以上津贴支给额的范围内负责,同时还要接受代为支付的一部分定期金以及将来的定期金债权催收委托的机关,所以其后的催收程序全部由这个机关负责进行。即在抚养义务人不支付抚养费时,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可以先垫付家庭扶助津贴,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在垫付后,即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抚养义务人追索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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