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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医疗期与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不一样怎么办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5-31 10:55:12>跟律师谈谈<


法定医疗期是法律规定的在劳动者患病(非职业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法定医疗期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主要是关于法定医疗期主要由两个法律性质的文件的规定:

一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二是《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根据这两个文件,法定医疗期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两个因素来决定。根据你的情况,你的法定医疗期应为三个月(参加工作年限在五年以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年以内)。

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是指患者从发病(伤)到治愈或者病(伤)情相对较为稳定所需的期限。它是一个医学概念。它由医疗机构或者医生根据病(伤)情和诊疗常规确定。

法定医疗期并不等同于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有可以法定医疗期长于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也有可能有可以法定医疗期短于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当然也有可能相等。

明白了两个医疗期的不同,然后才好理解法定医疗期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的法律责任问题。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也届满,劳动者仍能回原岗位正常工作的,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此时,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但要依劳动合同法和当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中山市的实践做法,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二、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也届满,劳动者不能回原岗位正常工作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如此时,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但要依劳动合同法和当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中山市的实践做法,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三、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仍未届满,此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的规定。

四、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仍未届满,而此时,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但要依《劳动合同法》和当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中山市的实践做法,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还要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五、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的法定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医疗期满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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