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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是重婚行为吗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4-23 14:41:28>跟律师谈谈<

“二奶”泛指男人除原配夫人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虽无夫妻之名但长期与有妇之夫保持情人关系的女人。“包二奶”这个词语也不再新鲜,甚至成为进行攀比的“项目”。但大家不能忽略“包二奶”的严重性和危险性。法律上,“包二奶”是重婚行为吗?如果是,法律该如何惩罚重婚者?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为了明确“包二奶”等类似问题的严重性,本文将为大家一一介绍。

“包二奶”是重婚行为吗

“包二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包二奶”应是包养情妇的俗称,指有配偶的男子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这里所谓的“包”,既有包财物供给的意思,也有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其单独和相对固定地同居的含意。现实中的“包二奶”行为,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德,破坏计划生育国策,甚至造成许多家庭破裂,具有社会危害性。广大群众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也有学者呼吁扩大重婚罪的概念外延,企图以此去遏制“包二奶”现象。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重婚罪的客观要件上考察,“包二奶”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和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总体上讲尚不属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重婚罪。理由有三:

    (一)“包二奶”行为大多隐蔽、且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多是进行以金钱为筹码的性交易,并不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也未公开地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害到重婚罪保护的客体,故不属重婚;且刑法也尚未将其规定为犯罪。

    (二)“包二奶”属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应属婚姻法调整的范畴,行为人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由对其定罪量刑,将于法无据。

    (三)在实践中,“包二奶”行为与通奸行为很难区别,“包二奶”从本质上讲,仍为姘居或长期通奸的行为,如果把通奸行为作为犯罪处罚,未免打击面过宽,反而会引起一系列的家庭、社会问题。

因此,对“包二奶”行为主要还是应通过党纪政纪及社会道德规范去处理和约束。“包二奶”者的妻子所受到的损害,可以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包二奶”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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