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强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条例》中的道路定义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
机动车的定义:是以动力装置提供能源行驶或牵引的轮式车辆,包含汽车、列车、摩托车、运输车、挂车等运行在轨道上的车辆不在定义内。
非机动车的定义:是以人力或畜力提供动能行驶,以及以动力装置作为驱动,但其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条例》中的道路参与者范围: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车内乘客、行人和道路工作者,凡是违反道路规定的,任何人群均有义务和权利进行合法性阻止。
交通通行中需要注意并遵守的指挥信号: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通行中遇见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警指挥不一致时,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
车辆道路行驶限制:1、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2、行驶的道路没有明确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道路的,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3、道路有划分大、小机动车道时,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4、在大型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可以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5、当前行驶的道路上划分有超车道时,机动车在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但超车后必须驶回原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