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智联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15年1月30日】
2014年3月,在一起纠纷中,法庭查明了以下事实:①甲、乙、丙各出资100万元设立“大发公司”,约定须于2009年3月出资到位。甲的10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大发公司”从未向甲催要。②甲在丁银行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于2010年3月到期,甲一直未取。③乙出资100万元后,于2010年3月抽逃出资50万元,“大发公司”一直未主张权利。④“大发公司”欠“小康公司”150万元到期无力清偿。对于下列四个权利人对债务人主张的请求中,债务人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哪些?
A.“大发公司”请求甲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
B.“大发公司”以丁为被告行使代位权,要求丁向自己返还50万元存款本息
C.“小康公司”请求甲在50万元范围内对“大发公司”的15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小康公司”请求乙在50万元范围内对“大发公司”的15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考点】诉讼时效的客体
【解析】①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公司请求股东交付出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在请求金融机构返还存款本息的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B选项正确。③《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