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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捡到一块狗头金,是否应当上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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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9 14:19:0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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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1日,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金”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回应法晚记者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7日青河县组织联合调查组前往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家调查了解。据了解,捡到这块“狗头金”的牧民生活并不富裕,这块金块被发现时几乎是裸露在地面上。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捡物品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关于发现狗头金的消息,引起网民热议,网络界一片哗然,网友评论跟帖不断被刷爆。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就“牧民捡到狗头金”一事回应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所捡物属于比较重要和稀奇罕见的矿产品,比较贵重,是不是金子需要矿产部门进一步确认。

    有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该狗头金一旦被确定是矿产资源或文物的,要上交国家,如果系文物的,更加不允许私下买卖。

而政法大学何教授认为,该狗头金属于拾取者本人所有。

那么到底该狗头金是谁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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