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人甲与主债务人乙约定:乙的清偿期至2013年3月1日届满。主债权人甲与连带保证人丙约定:主债务人乙到期不清偿的,保证人在同年5月1日前代为清偿。甲与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丙的保证期间何时截止?《合同法教学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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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保证期间至11月1日截止。在11月1日(含当日)前,甲未主张权利的,丙实现胜利大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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