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 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应有权利只有在经法律确认为法律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人权还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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