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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人权的层次

游客
2015-4-16 16:36:4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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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

  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应有权利只有在经法律确认为法律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人权还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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