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委会的成员可以是本居住地区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出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法律 教育 网 (3)居民会议由居住地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讨论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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