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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刑诉知识: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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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3 16:44: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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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司考刑诉知识:鉴定人

  1.鉴定人的概念与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的书面分析判断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鉴定人具有以下特点:

(1)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适用回避的规定。

(2)鉴定人通过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3)鉴定人通过指派或者聘请产生,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

(4)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在不具备解决案件中的某种专门知识或在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有权拒绝鉴定。

  2.鉴定人的条件。

  鉴定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即具有分析判断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能力。这里所指专f]性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2)鉴定人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这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也是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一般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专业人员的区别所在。

(3)鉴定人应当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无利害关系,鉴定人如果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该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鉴定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

(2)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意见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

(3)要求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4)收取鉴定费用。此外,因在诉讼中作证,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鉴定人依法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如果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

(3)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作出鉴定意见的根据和理由,并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询问。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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