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图片
位置当前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司法考试
游客

2015司考刑诉知识:回避决定的复议

游客
2015-4-23 16:49:09 发布
发帖

2015司考刑诉知识:回避决定的复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云法律 企业法律顾问 免费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在线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欢迎到云法律网司法考试社区!  网址:(www.yunfalv.com)

背景线

logo
企业风险
解决方案专家
服务指南
免费注册
服务流程
会员介绍
常见问题
支付方式
在线支付
公司转账
售后服务
售后政策
优惠活动
意见反馈
了解更多
创建初衷
服务宗旨
扫二维码
二维码

杭州一起来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云法律网版权所有 ©2010-2014 www.yunfalv.com 浙ICP1021023号-2 本站所有内容,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