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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2-15 12:33:16>跟律师谈谈<

警惕“原始股”骗局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大幅提升,加之投资渠道的日益多元化,许多投资者通过各种投资活动获得了可观的财产性收入。但与此同时,非法集资这种涉及面广、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强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出现并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逐步蔓延,资本市场也未能幸免。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年轻而充满活力的市场,在短短2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非法集资活动悄然披上了资本的外衣,演化出了具有独特形式和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发行股票活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原始股”骗局。

一、“原始股”骗局的主要形式

“原始股”骗局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违法发行股票,即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违法销售股票,即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司法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诈骗,即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其中,第一类通常涉及擅自发行股票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二类通常涉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第三类则为集资诈骗。近年来各地发生的非法发行案件,大部分都以上述三种形式出现,因此,建议投资者对这几类行为保持高度警觉。

二、“原始股”骗局的出现和蔓延

“原始股”骗局并非近年来新出现的犯罪手法,其源于台湾,并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传入大陆,最早仅以偶发案件的形式出现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渐繁荣,其蔓延趋势愈演愈烈,2004至2006年达到发案高峰。这一时期,我国股市逐渐回暖,股指稳步上升,之前被“套牢”的一些股民逐渐“解套”,股市的赚钱效应开始显现。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看到身边有人通过买卖股票赚钱后,不少对证券知之甚少的投资者也“毅然入市”,甚至有人认为凡是跟股票沾边的都能赚钱。特别是在网易、百度等公司境外上市成功后,所谓“原始股神话”让不少投资者心怀一夜暴富的幻想。因此,这几年成为“原始股”骗局复制和蔓延最为猖獗的一段时间,其逐步从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地区蔓延,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蔓延,并吸收了大量原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的人员加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业链”。全国除西藏外,其余各省在此期间均发现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原始股”骗局的特征和危害性

第一,形式复杂。有的非法发行公司直接通过“分公司”、“证券部”等机构向投资者兜售“原始股”;有的非法中介机构以大股东转让股份为名销售“原始股”;有的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公司并非法发行“原始股”;有的向投资者推销所谓的“股权信托受益权”凭证;有的以招聘方式招揽投资者,并以股权激励或内部职工股的形式诱使投资者购买;有的通过招收加盟商、代理商的形式销售“原始股”;有的采取购买商品赠送股权的手段引诱投资者购买,等等。

第二,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社会危害性大,影响非常恶劣。此类案件中,大部分非法中介机构和非法发行公司利用随机拨打电话招揽投资者,其拨打范围基本涵盖全国各省市,并且通常销售活动不在非法发行公司所在地进行,以防止投资者实地考察;还有部分案件,非法中介机构和非法发行公司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利用网络销售“原始股”,这种案件的非法发行公司有的注册在境外,有的甚至是完全虚构的;此类案件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往往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因此涉案金额通常较大;而由于犯罪分子紧紧抓住投资者妄图“一夜暴富”的心态,精心设置圈套,受骗的投资者数量往往也较多。此外,犯罪分子的目标多是瞄准缺乏证券知识又缺乏警惕性的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其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

第三,专业性强,方法隐蔽,具有迷惑性和可复制性。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投资者信任专业人士的心理,巧妙包装,通过租赁高档写字楼、要求员工统一着正装、聘请所谓“专家”进行“投资理财讲座”等形式骗取投资者信任。由于此类案件中涉及许多证券方面的专业知识,不仅普通投资者很难识别,有时甚至公安机关对案件也难以准确定性,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专门进行性质认定。从另一方面来看,虽然此类案件从个案看来比较复杂,犯罪分子非常“专业”,但对于掌握一定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知识的人来说,复制这种“一本万利”甚至“无本万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并不困难。过往案例中,有的案件主犯仅有初中学历,但其通过销售“原始股”,短短几个月敛财数千万元。

第四,赃款往往难以追回。首先,从事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中介机构通常仅仅是“皮包公司”,有的甚至连工商注册都没有,而非法发行公司很多也无任何实际资产,甚至是虚构的。同时,不法分子往往警惕性很高,并有很强的反侦查手段,不但以虚假身份示人,对销售情况不留任何纸质记录,而且投资者的购股款到帐后第一时间就通过提款机将钱取走。因此,当公安机关搜集到一定证据,决定实施抓捕时,经常发现人去楼空,证据被销毁,赃款不知去向,通过冻结银行帐户常常仅能截获少量赃款。另外,此类案件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这也给公安机关的侦查抓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有些案件还需要多个地区的协同配合才能取得突破。因此,案件的侦破周期较长,这也间接对涉案赃款的追回造成了影响。


四、“原始股”骗局的打击工作

经过六年多的大力打击,当前“原始股”骗局在全国的发生和蔓延得到有效控制,新发案件大幅减少,相关投诉举报数量逐年下降,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打非)成效显著。

第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打击“原始股”骗局,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一事高度重视,专门于2006年底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了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政策界限,要求证监会牵头建立打非协调工作机制,细化中央各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为打非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二,为推动打非工作有力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2007年初,国务院成立了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并邀请最高法、最高检等单位参加的全国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在协调小组的努力推进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政府全部出台了贯彻国务院通知的实施意见,成立了省级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中央和地方两级打非组织体系正式形成,为打非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三,自2007年以来,各地政府在协调小组的统筹部署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拳头力量,形成执法合力,深入开展打非工作,其中部分重点地区还组织了多次“打非专项行动”,对辖区内“原始股”骗局予以有力的打击,一大批“原始股”骗局案件得到查处和判决。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至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的此类案件已超过百起,两百余名罪犯被绳之以法,其中数名罪犯更是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五、“原始股”骗局的识别和防范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广大投资者一定要认清“原始股”骗局的本质和危害,在参与证券发行和交易前,一定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类专业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辨识能力;同时,要自觉抵制诱惑,不要有想“一夜暴富”的心态,不要相信所谓“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语。

投资者在辨识“原始股”骗局时,主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第一,首先应详细查验中介机构及发行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信息等相关材料,特别注意核实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承销、代销等业务的资质。只有经过证监会核准的机构,才是从事证券认购、转让的合法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第二,应对照“原始股”骗局的三种主要形式及特征,仔细分析所参与证券的发行和转让活动是否与其存在类似之处,若较为相像,则要坚决抵制,防止上当受骗。第三,应特别关注中介机构或发行公司发行和转让股票的方式和范围,采取广告、电话、网络、信函、发布会、说明会等公开方式,发行范围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向特定对象发行和转让股票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上三种情况只要存在其一,投资者就应及时核实其发行和转让行为是否经证监会核准,若未经核准,则应自觉远离此类活动。第四,对所谓“境外上市”的公司,应核实其上市地区、挂牌市场等情况。很多市场,如美国的OTCBB、英国的PLUS等均为场外市场,公司挂牌无任何门槛,市场流动性较差,挂牌公司股价往往很低,缺乏投资价值。第五,若决定购买股权,一定要到工商部门或正规的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的过户手续和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不可轻信所谓纸质的“国外股票”,不要轻易接受中介机构所谓“持收据换取股权证”的要求,以防止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第六,当遇到自己判断不清的问题时,应及时联系当地证监部门或沪、深交易所投资者服务部门进行咨询,若发现“原始股”骗局,则应尽快向证监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原始股”骗局的新形式和证监会下一步工作重点

近一两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的发展,“原始股”骗局的形式也逐步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将“原始股”骗局转移至互联网,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C2C商务平台等进行公开宣传,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聚敛资金。此类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北京某文传公司利用淘宝网擅自发行股票一案。该公司负责人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并于2013年初先后两次以销售会员卡附赠股权的方式转让原始股,共涉及投资者150余人,累计融资近20万元。发现这一情况后,证监会立即叫停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截至4月底,该公司已将所获转让款全部退还投资者。另一方面,随着《国务院关于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又一次走到聚光灯下,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后的一段时间,很可能会有不法分子打着公司即将在三板挂牌的名义非法发行或转让股票,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对于上述两类新形式的“原始股”骗局,证监会下一步工作中,一方面将切实贯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主动加强对各类网络平台信息的监控和排查,一旦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启动打非工作机制,力求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将投资者损失减至最低,将此类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研究分析,系统总结上述“原始股”骗局的典型形式和主要特征,并及时推进相关投资者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从根本上减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土壤。

最后,要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购买未上市公司股份时,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辨识能力,深入了解、细致分析、谨慎决策,不要轻信他人的劝诱,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在正规的证券经营场所和经营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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