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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2-21 10:02:51>跟律师谈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除特殊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根据章程规定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但股东的出资义务依然存在,股东应按章程规定缴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额度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瑕疵股权,是指因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外资企业中为缴付出资所形成的股权。瑕疵股权的分类,包括完全未出资的瑕疵股权和出资不适当的瑕疵股权。

二、未足额出资出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1.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的风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公司法适用苦干疑难问题的理解》中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予以明确,出资未到位的股东仍享有公司的股东身份,其享有的股权不丧失可转让性,但这种转让只是股东资格的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方构成欺诈。

出让人末告知受让方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受让方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受让方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受让方是否善意,即受让方是否知道受让股权为瑕疵股权。对于这样的“善意”主观要件的判断,通常通过客观要件推断,一来是受让方本身是否尽到基本的注意审慎义务,二来是转让方是否承诺过出让股权为无瑕疵股权。

如果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确实不知道受让股权存在瑕疵,且无意于取得该瑕疵股权,则可以通过请求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因此,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2.出让方请求股权转让款的问题

(1)受让方以股权存在瑕疵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两种观点,第一: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公司所负的出资义务相适应,如果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其应承担补充出资的义务,并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但是股东是否足额出资,并不影响其股权的取得,更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第二:股权系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股权”,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若未载明瑕疵股权事实,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在于《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2)受让方请求扣减转让款。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之际,应当是充分考虑包括公司注册资本在内的全部公司资产。股权瑕疵在某种程度上是影响股权转让价格的因素之一。因此,受让方可因瑕疵股权请求扣减转让款。出让方具有向受让方交付无瑕疵股权的义务,如出让股权系瑕疵股权,则股权资本的减少必然导致转让价格的调整。


3.标的公司请求补缴出资及受让股东追偿的风险

(1)标的公司请求补缴出资。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未出资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和实物出资的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应以公司或足额出资的股东为原告,以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因此,对公司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即使其股权已经转让,其也是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

(2)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出让人追偿。违反出资义务的出让股东面临补缴出资的风险,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瑕疵股权的受让股东同样面临连带补缴出资的风险,因此,如果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补缴出资后,出让股东同时有被受让股东追偿的风险。

因此,为了事前预防,起草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应该包括瑕疵股权信息披露条款以及未足额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条款等,以尽可能减少瑕疵股权转让可能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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