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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醉驾新标准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9-3 17:36:21>跟律师谈谈<

醉驾类型

酒精含量标准

处理情况

前提

醉驾两轮电动车

<200mg/100ml

可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符合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或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醉驾摩托车

<200mg/100ml

可使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或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醉驾汽车

<110mg/100ml

免于刑事处罚

且无10种从重情节并认罪

<120mg/100ml

且无10种从重,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机病人等)

<160mg/100ml

可适用缓刑

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

<160mg/100ml

不适用缓刑

具有10种从重情节

>160mg/100ml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法刑三〔201412014430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近段时间以来,各地法院就“醉驾”犯罪审判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向我院请示或征询意见。我庭结合前期调研的情况,对所提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征询了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处的意见,现归纳如下,作为统一解答,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审判“醉驾”犯罪案件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答:惩治“醉驾”犯罪,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居民密集区道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以体现从严惩治“醉驾”犯罪精神,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如何区别处理好“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案件,以体现实事求是精神?

答:我们认为,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醉酒驾驶摩托车,怎样掌握入罪标准和量刑?

答:我们认为,惩治“醉驾”犯罪,应当突出重点。醉酒驾驶摩托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远远低于醉驾汽车。故我们意见,对于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缓刑、免刑标准比照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从严掌握。

四、对于“醉驾”汽车的,如何掌握适用缓刑的标准?

答: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五、对于“醉驾”汽车的,如何掌握适用免刑的标准?

答:免予刑事处罚只对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无第四条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六、司法实践中,确有极少数案件因被告人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道路边挪动车位而起诉到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对“醉驾”犯罪分子“立功”,如何适用刑罚?

答:“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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