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5-20 8:36:22>跟律师谈谈<
征收集体土地时拆迁房屋,不给予合理合法的安置,被拆迁人往往找不到起诉对象。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在于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会把这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故意弄得云里雾里,依法应当公布的坚决不公布。只是让乡镇街道办的人或村委会的人出面,挨家挨户要求村民签空白协议。协议签过之后,也不再返一份给村民。所以,一般情况下,村民甚至连是谁要拆自己的房子都弄不明白。更别谈想起诉时,把谁列为被告了!
比如,绍兴市的城中村改造,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由区政府发布拆迁公告、由(区)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村委会配合街道办、建设单位组织签订拆迁协议。但是,前面的征地公告、拆迁公告往往是相差很远的时间,而且不在村里张贴,村民根本就不知道。进行强拆的,是当地多少带有点黑社会背景的拆迁公司进行强拆。那么,这个拆迁公司又是听谁的安排来强拆的呢?有时是建设单位、有时是街道办、也有甚至就是村委会。
那么,遇到这种引强拆,应当把谁列为被告,向谁主张补偿或者赔偿?
按一般的规定,当然是谁征地,谁补偿。但是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位王姓的行政审判庭的法官,提出了一个“绍兴特色理论”:就是征地跟拆迁没关系。征地的只管征地,至于房屋被拆迁了,谁拆的找谁去。
因此,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村民房屋的拆迁,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会出现这样的可能:你起诉征地决定单位市人民政府,法院告诉你市政府只征地,不征房,所以市政府不具备被告的主体。如果你起诉区政府,他们也有可能对你说:区政府只是根据征地决定发布一下拆迁公告,区政府也不是补偿的主体。如果你起诉街道办(当然,没有哪个律师代理这类案件会去起诉街道办的),他们会说,街道办只是实施单位,不是拆迁主体,也不是被告。
所以,遇上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这样的法官,最好是把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都列上,然后把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立案的时候,让中级人民法院自己去决定谁应当是被告。这种方式虽然有些悲催,但也是迫不得已的,否则,遇上那位王法官似的法官,你起诉谁,在他眼里都是不符合被告主体资格的。
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涉及到补偿或者赔偿,究竟谁才是真正的被告呢?
首先我们来弄明白一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哪些法定程序。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是与征收集体土地密切相联的。没有集体土地的征收,就不会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所以,我们可以依据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谁是补偿安置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办事处,是不具备这个主体资格的。从“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个用语看,显然公告者与组织实施者应当是同一人。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主体是“谁发布谁补偿”,那么,土地上的房屋呢?会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法官说的“绍兴特色”——光征地不拆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规定,说明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一并补偿安置。
所以,谁应当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主体?就是发布征地公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谁发布,谁负责组织实施,谁就是符合条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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