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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推半就”发生性行为涉强奸罪的刑事风险解析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5-27 13:40:28>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日18:00—19:00左右,袁某(男)在东莞观音山下一农庄和单位领导以及樟木头兄弟单位的领导一起吃饭。袁某酒精过敏,不胜酒力,但不好拒绝各位领导的好意,喝了很多白酒。于当日19:00左右和兄弟单位的员工离开农庄,在该员工搭车离去之后,袁某独自一人走路回家,且边走边吐。

当日19:30左右袁某回到出租屋,因为醉酒开不了门,于是敲了赖某(赖某,女,为袁某的同事,与袁某很熟,住袁某隔壁房间)的房门,请其为自己房间开门。赖某当时只裹着一条浴巾,穿着内裤。赖某为袁某开门后直接走进了袁某的房间,袁某随之进入房间,两人在这过程中有谈话。进房后,袁某请赖某坐下,袁某站着与坐在沙发上的赖某说话。

片刻,袁某头晕,便坐到了赖某旁边。之后袁某将手搭到赖某肩上,赖某没有反抗。在沙发上袁某亲#、抚#赖某,赖某没有反抗。随后赖某躺到沙发上,赖某继续亲#赖某,赖某没有反抗,没有拒绝,而且表示享受,有声呐。

然后袁某横抱赖某进入卧房,赖某没有拒绝,没有反抗,没有呼救。于是袁某将赖某放到床上,继续亲#抚#,然后脱去赖某的内裤,赖某无反抗,很配合,而且很享受。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途中,赖某请袁某带套,袁某没有带套。性交结束后,袁某为赖某按摩腿部,并为其擦拭下#。随后,赖某自己穿好内裤,裹好浴巾,袁某送赖某至赖某的房门外。两人无谈话。接着,袁某回到自己房间。

2014年11月4日,赖某将上述经历告诉其母,其母电至袁某,要求袁某赔偿10万,否则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告袁某强奸赖某。

 

刑事分析

此案的焦点在于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1、从以上袁某描述的整个案情来看,袁某与赖某系自愿发生的性关系,袁某并无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赖某的性自由意志,因此,袁某并无涉嫌强奸罪,袁某的上述行为非犯罪行为。

2、相反,赖某其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袁某强奸赖某为由威胁和要挟袁某,索取10万元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律师点评

在没有确切证据(如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本案中袁某与赖某自愿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方为索取财物以强奸罪要挟袁某,袁某因缺乏刑法知识,若不提前做好刑事风险防范,其有可能因强奸罪身陷囵圄。

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发生关系,判断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半推半就系当事人主观范畴,在没有监控录像的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只能根据诸如双方平常关系程度、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体液鉴定、身体抓痕、当事人口供、被害人日常生活作风、事后作出反应的条件,来推断女方是否自愿,男方是否存在强迫、胁迫等强奸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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