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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冒充老板要出纳汇款18万,出纳要赔偿公司损失吗?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6-23 16:55:09>跟律师谈谈<

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迅速地发展蔓延,给我国经济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实践中,因公司员工轻信诈骗电话、短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请求员工赔偿的民事纠纷不在少数,然而因为立法等方面的原因,各地各级法院对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裁决依据、责任认定等并不统一,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本文试以一起真实案例对该类案件审判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

 

某公司人事专员B,某日早上收到诈骗分子短信,其自称为该公司老板A,指示B将该公司通讯录传给自己,B遂照办。诈骗分子根据获知的通讯录短信联系该公司出纳C,自称急需资金签订合同,催促C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18万元,C照办,后得知被骗,遂至公安机关报案,现案件正在侦办中。公司欲让C承担一半损失即9万元,C拒绝,公司遂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问题一:案件仍在公安机关侦办中,公司能否对员工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

 

一般情况下,若案件仍在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公司不能直接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要求员工赔偿。

 

1.首先,在无任何确切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员工并非上述资金的非法占有主体,公司的资金能否追回以及能够在何种范围内追回,取决于另案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追诉结果,在刑事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并未确定,此时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员工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的依据不足。

 

2.其次,本案属于刑民交叉的案件,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对本案有重大影响,依据“先刑后民”原则,没有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

 

因此,实践中,公司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追究员工的责任,通常会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对案件的性质及有无追回款项可能做出说明,然后以该份《情况说明》作为立案或者恢复审理的依据。

 

问题二: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OR财产损害纠纷

 

案件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诉讼结果,而且关系到诉讼程序。若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程序,则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标准不一,绝大部分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少数基层法院以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审理,关于此问题,笔者认为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1.本案中,员工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主体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是侵权行为人。本案中,侵权行为人是冒充公司老板的诈骗分子,非公司员工,员工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情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共规定了六种特定主体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但该条规定的主体限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显然,公司员工也不符合上述主体特征。

 

2.员工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原则上应按劳动争议处理,因此,本案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因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请求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问题三:本案中员工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惩戒,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不甚明晰。根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履职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员工须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受害者也是管理者,劳动者的履职行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劳动者履职所带来的利益由用人单位享有,风险当然也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

 

本案中公司出纳C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在无任何付款单据的情况下,直接将公司账上的资金转出,其操作流程有悖于基本的财务操作流程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造成公司资金的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若公司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何在?

 

1.首先,若劳动合同对员工履职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有约定的,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之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其次,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则适用《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之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只有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公示后才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最后,若既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又不能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责任认定前提下,应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被告、第三人的薪酬、经济状况,最终确定责任人承担比例。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案件的不同,对劳动者承担赔偿比例的裁决也各不相同,但基本均在全部损失50%比例以下。

 

问题五:员工赔偿部分能否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扣除比例如何?

 

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款项的规定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实践中有部分基层法院对该款规范的理解适用错误,将“可以”理解成“应当”,进而强行要求用人单位只能从员工工资中扣除部分金额,用于赔偿其造成的损失。

 

为避免法院裁决用人单位只能采取扣除员工工资以弥补损失一种方式,从而给用人单位带来被动,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理由,在提起诉讼前,提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从而避免此类法律风险。

 

问题六:面对电信诈骗,公司该如何应对?

 

在遭遇电线诈骗时,公司和员工都是受害者,在是否起诉员工以追偿损失这一问题上,公司陷入两难的“囚徒困境”:起诉面临着司法程序周期过长、公司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破裂、公司由于自身法律、规章制度不健全,也会牵扯到经济补偿甚至赔偿,因此最终实际获赔比例往往较低的困境;不起诉则面临着需要自身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公司内外串通的法律风险,因此,面对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案件,公司可以做好以下几点,努力降低相关风险:

 

1.首先,公司应努力完善员工劳动合同,可以拟定专门的条款就员工履职过程中,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进行约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社会保险,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次,规范公司《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程序,使内部规章制度合规合法,使之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最后,要加强员工业务流程培训,特别是要增强人事、财务等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电信网络诈骗有着投入小、见效快、非接触、取证难等特点,因此实践中侦破难度极大,公司一旦遭遇电信诈骗,钱款被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遭遇电信诈骗后,公司如何通过司法程序向过失员工追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就电信诈骗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做简要探讨,以期为公司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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