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6-28 17:29:06>跟律师谈谈<
近日,有网友咨询:“一张借条,有两个人签名借款,现在其中一个人下落不明,我如果要起诉的话,仅起诉一个债务人可以吗?这一个债务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相信不少人心中都有这样的疑问。接下来,小编将结合案例,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案例
李某与郭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14年7月向陈某借款2万元,约定借期一年,两人在借条借款人处均签字确认,但借款实际由郭某支配。
借款到期未还,陈某打听得知郭某半年前就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且早已更换手机号码,音信全无。陈某遂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偿还借款2万元。
但李某以借款为两人共同所借且实际为郭某支配为由提出异议。
案件分析
李某与郭某共同向陈某借款,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系借款2万元的共同债务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之规定:连带之债,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李某与郭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可要求任一连带责任人承担清偿责任。即陈某可选择性起诉,既可以将两人一并起诉,也可以只选择李某作为被告。
因此,陈某起诉李某一人完全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此外,《民法通则》第87条还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共同借款中李某应得的部分由郭某支配使用,实为李某与郭某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发生,不影响李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李某在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郭某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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