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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7-13 10:16:02>跟律师谈谈<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网络限时竞价阶段,因系统原因损害到竞买人充分竞价权益的竞拍结果应属无效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网络竞价系统竞价计时器暂停,致使竞买人在剩余19秒内丧失竞价机会,无论该现象是否属于故障,案涉交易均违反了限时竞价阶段应当给予竞买人完整的竞买周期以实现充分竞价的交易规则,故交易未能成立。

 

案情介绍:

 

一、青海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将69号标的物委托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下称“产权市场”)公开挂牌交易,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下称“国投公司”)向产权市场递交《产权转让申请书》,并与产权市场就69号标的物的转让签订《产权转让服务协议》。

 

二、产权市场利用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组织参加竞价的三个竞买人对69号标的物进行网络竞价,在竞价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当青海红鼎房地产公司(下称“红鼎公司”)报竞价2893.78万元后,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伟业公司”)在限时180秒的竞价阶段,其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竞价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红鼎公司最终以成交价2893.78万元竞得69号标的物,拍卖结束。

 

三、国投公司认为由于竞价过程中限时竞买系统出现故障,请求对于当日的竞价结果不予确认。产权市场认定红鼎公司为69号标的物转让项目合法受让人。国投公司持有异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四、红鼎公司向青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69号标的物转让项目的竞价结果合法有效,红鼎公司与国投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2、判令国投公司向红鼎公司交付69号标的物全部资产,并配合红鼎公司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青海高院认为:网络竞价结果合法有效,国投公司与红鼎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故作出青海高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下称“青40号判决”)支持红鼎公司的诉请。

 

五、国投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青40号判决。最高法院认为网络竞价结果无效,国投公司与红鼎公司间就69号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未成立,隧判决:撤销青40号判决。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计时器停止计时是否导致诉争交易不能成立的问题,在案涉69号标的物进行网络竞价时,伟业公司在限时180秒的竞价阶段,其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竞价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致使伟业公司在剩余的19秒期限内丧失了竞价机会。虽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案涉交易违反交易规则,未能形成有效承诺。所以,存在计时器停止计时这一事实且伟业公司和国投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事实导致交易未能充分竞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停止计时现象致使案涉交易未能实现充分竞价,交易未能成立。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无论参加网络竞拍亦或是现场竞拍,均应注意若相关方侵害到其充分竞价权益的,可主张拍卖无效。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网络竞拍中,出现非竞拍人原因的故障,致使竞拍人合法参与竞拍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主张该次拍卖无效。法院亦一般倾向于保护竞买人在完整的竞买周期内享有充分竞价的权益。

 

二、网拍中网络服务商,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对案涉交易中出现的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是否属于故障所作的说明和解释,证明力较低。此时,网络服务商应引入第三方对服务系统是否出现异常进行论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拍卖法》(2015修正)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合同法》

第二十五  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网络限时竞价阶段,因系统原因损害到竞买人充分竞价权益的竞拍结果应属无效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计时器停止计时是否导致诉争交易不能成立的问题。根据《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限时竞价阶段由多个竞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竞价周期为3分钟,竞买人有权在3分钟完整竞价周期内进行新的报价。《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一)金马甲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组织方网络出现故障的;……(四)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本案中在案涉69号标的物进行网络竞价时,伟业公司在限时180秒的竞价阶段,其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竞价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在产权市场工作人员进行处置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伟业公司致函产权市场称,在限时竞价阶段,计时器停止读秒,致使伟业公司在剩余的19秒期限内丧失了竞价机会。本案中,在存在计时器停止计时这一事实且伟业公司和国投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事实导致交易未能充分竞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停止计时现象致使案涉交易未能实现充分竞价。

 

金马甲公司为案涉网络竞价活动提供网络服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对案涉交易中出现的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是否属于故障所作的说明和解释,证明力较低。并且,无论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是否属于故障,案涉交易均违反了“限时竞价阶段应当给予竞买人完整的竞买周期以实现充分竞价”的交易规则。

 

综上,本案中,虽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案涉交易违反交易规则,未能形成有效承诺,对于国投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交易未能成立。”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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