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3-7 17:02:31>跟律师谈谈<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现实中,电动车造成伤亡的事故不在少数,而往往法院判决却不一样,有的定性为交通肇事犯罪,而有的却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犯罪,因此,在判断具体案件的时候,应当具体分析。
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学界这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在驾驶非机动性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一,《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第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会出现处罚上的轻重不一的现象。
而另一些人认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来处理,因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将非机动车驾驶人纳入交通肇事犯罪的范围,属于扩大解释,不符合我国刑法立法本意。如将电动车撞死人作为交通肇事犯罪处理,那么大街上骑马、自行车、人力车等撞死人的,是否也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犯罪处理呢?这显然是难以令人接受的,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来处理。
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电动车严重超速、超标,其实质已经符合机动车的标准,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伤亡的,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犯罪处理。一些情况下,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来处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是按照交通肇事犯罪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