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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好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11-20 13:35:32>跟律师谈谈<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旦亲属涉嫌刑事犯罪,无助感骤然袭来,不安塞满大脑,焦急涌上心头……换句话说,如果您的家人突然被派出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带走了,绝大部分朋友都会蒙圈,六神无主,怎么办?怎么办?

观点一:有的家属认为要请律师,辩护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越好,最好能深夜立马见到其亲人,着急万分。

观点二:有的家属认为先不请律师,律师辩护就是法庭之上的辩护,待开庭前再请律师不迟,闭门祈祷。

笔者习法近十载,从业以来,辨法析理,专业辩护,看懂了几滴泪眼、几许迷茫,悟到了几丝无助、几许焦灼……特执笔此文,论述“辩护律师越早介入刑事案件越好”,望此文能消释家属心中的愁云。
     一、尽早沟通,把握全局

法律浩如烟海,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熟知刑法的禁区。然,依据“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刑法原则,许多犯罪嫌疑人都因不懂法,或不太懂法而涉嫌犯罪。即使懂法,由于犯罪嫌疑人突然身陷囹圄,在看守所的特定环境下,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也都难以做到安然处之,镇定自若,因而他们往往思绪混乱,疑虑重重,处于绝望的边缘,在煎熬中渴望得到援助与支撑。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换句话说:为保证案件的有效侦破和证据的清洁性,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之间不可能取得直接联系,家属根本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更何谈有效沟通。

因此,若要第一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口中了解到案件事实、有无被冤枉、有何嘱托,只有通过委托辩护律师,让精通法律、熟悉办案过程的律师尽快会见。在这个过程中,一则可以核实案件事实,确定有无被冤枉;二则可以为他提供法律咨询,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让其心里的大石头就此着地;三则他也可以向律师提出有关的法律问题,律师也会对其进行专业解答;四则起到家属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桥梁的作用,让双方通过律师有效沟通。
     二、有效会见,拯救心灵

中国汉字博大精深,作为辩护律师,我一直思考“囚”字中古人智慧,所谓“囚”者,人被关进笼子也。这一汉子很形象的表达了犯罪嫌疑人的困境——失去自由,这自由既包括身体的自由,亦包括精神的自由。因此,辩护律师即是权利的捍卫者,亦是心理的拯救者。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突然失去自由,与外界断绝联系,他们的心灵是扭曲、绝望抑或黑暗,拥有自由的我们,未曾遭受此窘境,对你我也许无法理解,更不可想象。更何谈日日焦灼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等刑罚。因此,倘若没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定期有效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是一个“绝对封闭”的人,很多想法会变得很极端,此时,他们需要辩护律师带去家人的呵护与挂念,更需要辩护律师与其进行心灵沟通,做一个非专业的“心理医生”,去拯救其频临绝望的灵魂。让其坚强地去应对后续“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

三、取保候审,获得自由

在辩护代理的过程中,总有当事人问:“xx能否马上出来?还要关多久?能否现在就保出来?”其实,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申请取保候审,让犯罪嫌疑人获得“自由”,免受羁押的之苦。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因此,如果家属尽早委托辩护律师,律师能越早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就能够越早制定辩护策略,让辩护工作得以尽早开展,还可根据具体案情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使其早日获得自由。
     四、辩护意见,及早采纳

我们知道“道听途说“这个成语很可怕,因为这是”谣言“的隐喻说法。我们也知道”三人成虎“这个成语,是说谎言被重复一百遍也会变成真理。然而,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难免受到外界的传言的影响,在特定的时间段,其会失去理性的判断能力,从而疑虑重重。

然,辩护律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重辩论技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因此,专业的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后,会敏锐地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会循序渐进问清楚很多跟案情有关的问题,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分析出案件中对其有利的案件事实细节及证据,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提出审查起诉阶段的专业辩护法律意见。为检察院审查起诉提供方向指引,为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埋下坚实的伏笔。
    五、程序合法,权力至上

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不断完善。司法改革亦在逐步向深水区推进,虽然刑讯逼供等“名词“已离我们远去,但并不等于不存在其他程序违法的可能性。

例如,我们不排除办案人员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会采用“诱导式“发问的审讯犯罪嫌疑人。亦不排除个别办案人员为节约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进行大篇幅的粘贴——复制,让法律意识有限的犯罪嫌疑人在仓促中轻易签字确认。而较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较低,其并不知道仅仅一个不清晰或者随口一答的表述就可能使自己陷于泥潭中,最终身陷囹圄。

因此,如果辩护律师及早介入,不仅可以告知当事人他合法权利有哪些,更会询问是否有程序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发生,告知不公正的程序会给其带来不可预知的后果,依法维护自己的程序性权利。所以辩护律师能够越早介入案件,就越能够尽早地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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