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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5个案例中看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11-26 16:53:31>跟律师谈谈<

为了让大家深刻认识到猥亵儿童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今天,将通过十五个案例来谈谈猥亵儿童罪在实践中的认定。

1、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2015)泰兴刑初字第182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兴化市周庄镇文峰小区其自住房的电脑上,通过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16名幼女(1人未遂)与其视频裸聊。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徐某贵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08号

案件事实:2013年7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徐某与其朋友两人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邮检大楼9新维量美容美甲店洗脚。该店员工刘某英在给被告人徐某洗完脚后去另一间房给被告人徐某的朋友拔火罐,刘某英女儿即被害人翟某(女,2006年3月28日生)和被告人徐某留在同一房间里。被告人徐某心生邪念,先带被害人翟某去隔壁小店买可乐,后某被害人躺在沙发上看电视之际,用手掀开被害人翟某的内裤,将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部抠摸,被害人翟某反抗,被告人徐某仍继续对其进猥亵,后被害人翟某逃离。当晚回到家中,在刘某英为被害人翟某冲凉时,发现女儿的异常情况,随后报警。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于2013年7月26日凌晨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刺激和满足性欲为目的,将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部抠摸等,其行为属于猥亵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刘某猥亵儿童一案


案号: (2015)屯刑初字第54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刘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因电动车没电,便在屯留县常金村一修车店内充电。期间,刘某在常金村看到闫某甲(女,8岁)和闫某乙(男,5岁)在街上走,便将闫某甲叫过去,拖到一巷子里,让闫躺在一块砖上,刘某压在其身上摁其肚子,亲吻其脸部,并隔着衣服用生殖器顶闫的身体,后刘某被村民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李某辉犯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2015)冷刑初字第28号

案件事实:2014年10月20日12时44分,被告人李某辉驾驶其牌照为湘K×××××的比亚迪轿车从冷水江市某中学经荷叶路与资江大道的十字路口右拐进入资江大道,在资江大道上李某辉将车牌更换为湘A×××××的套牌。随后,李某辉于12时48分驾车从资江大道和平安大道的十字路口调头经资江大道驶往城区。当日15时06分左右,李某辉驾车经过冷水江市桃园小区附近,在荷叶路与资江大道的路口遇见从桃园小学放学回家的被害人潘某(六岁),李某辉将车停至潘某身旁,将潘某诱骗上车,为哄骗潘某,李某辉在车上给了潘某2元钱。随后,李某辉驾车搭乘潘某途经冷水江市新公安局建筑工地,并将潘某带至冷水江市新市政府公务员小区建筑工地附近的无人之处。之后,李某辉从车上拿出一块红色绸布,将潘某的眼睛蒙住,在诱骗潘某将裤子脱掉后,李某辉对潘某的阴部进行了猥亵。猥亵结束后,李某辉又驾车将潘某送至潘某家附近,并给了潘某6元钱,交代潘某不要将此事告诉他人。

被害人潘某回到家中后,因阴部痛疼而哭泣,潘某的母亲扶某帮潘某进行了清洗,后扶某从潘某处得知潘某遭人猥亵,即与亲属黎某进行商量,黎某得知此情况后,向冷水江市公安局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智辉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智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5、谢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 (2016)川0823刑初117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谢军系剑阁县公店乡小学校教师,在该小学校任教期间,自2012年9月起至2016年1月期间,担任于某某、王某某、苟某某的班主任及语文教师至案发。被告人谢某利用其教师的身份,在上课期间以给学生讲解作业为幌子,在讲台上及检查学生抽屉卫生时,多次用手抠摸于某某1、王某某1、苟某某1的下体等敏感部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利用教书育人之机,抠摸女学生下体等敏感部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在教室当众多次对多名女生实施猥亵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谢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6、潘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2015)宝刑初字第00289号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至6月11日期间,被告人潘某在宝应县某某号自己家中二楼,对被害人王某(女,2010年8月11日生)实施猥亵4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内,采用手摸屁股、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实施猥亵。

(2)2015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内,采用手摸屁股、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实施猥亵。

(3)2015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内,采用手摸屁股、舌头舔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实施猥亵。

(4)2015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采用手摸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进行猥亵。

本案系被害人与其亲属报案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7、杜某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2017)陕1021刑初10号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在洛南县城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石1(女,2006年6月19日出生)言语诱骗至附近的清池川供销大厦23楼至天台的楼梯拐角处,并用左手在被害人石1阴部抠摸,后被人发现后即逃离。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杜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心理障碍。其2016年7月22日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和被告人杜某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人杜鹏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8、李某有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 (2016)湘0103刑初385号

案件事实:2015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有在长沙市某小区,强行将路经该楼层的被害人汤某某(男,2004年9月出生,系小学学生)拖入自己租住的房间。被告人李某有捂住被害人汤某某的嘴巴,,随即强行脱掉被害人汤某某裤子,抚摸其生殖器官,并用手机拍照,威胁汤某某不许告诉他人,否则将照片外传。

当日,被害人汤某某的母亲得知并报案后,被告人李某有被警察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以暴力方法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有已赔偿被害人12000元,取得被害人监护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洪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9、王某君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 (2017)黔2624刑初20号

案件事实:被害人舒某(又名舒某乙)于1998年10月12日出生,与被告人王某君之子王某均在三穗县某小学读书,二人经常一起上学。自2012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君便趁送其儿子王某上学之机,在被害人舒某上学或放学的路上,采取送钱或威胁的方式多次将舒某拉到路边的树林里、草地上,采取摸胸部、下身等隐私部位的手段对舒某实施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君无视国家法律,采取胁迫、引诱的方式对儿童多次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君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0、张某波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 (2013)肃刑初字第192号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春天至2013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波在张大人庄幼儿园及张大人庄小学附近的偏僻处对被害人张某辛实施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长波猥亵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构成猥亵儿童罪。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长波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波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1、王某亮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 (2015)乌勃刑初字第171号

案件事实:2015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千钢至海勃湾区的9路公交车上,见被害人刘某某(女,9周岁)独自一人乘坐公交车,便引诱被害人刘某某坐在其腿上,采用搂抱、抠摸的方式,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猥亵。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猥亵被害人刘某某,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女孩的陈述;证人林某某的证言;9路公交车监控视频;被害女孩的病情证明书予以证实。这一系列证据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猥亵刘某某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控方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成立。被害女孩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被告人王某某是否使用强制手段猥亵被害人,还是被害人默许,均不影响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成立。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12、被告人蒋义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 (2012)全刑初字第15号

案件事实:2011年4月至7月,被告人蒋义某在XX镇XX完小担任教师期间,在该校一年级教室或自己经营的商店里,先后采取用手抠摸阴部等手段,对一年级女学生邓某某、邓某某、蒋某某、蒋某某、邓某某、邓某某进行猥亵。2011年9月2日,被告人蒋义某被公安机关拘传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义某身为小学教师,以刺激为目的,对小学一年级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蒋义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3、于某磊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 (2016)吉0102刑初315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于某磊于2016年5月29日12时25分许,在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路金岛洗浴二楼儿童乐园内,见被害人刘某某(2010年1月11日出生)在玩沙子,产生猥亵想法,后以陪刘某某去洗手间洗手为由,在洗手间内采用用手摸刘某某阴部、让刘某某舔生殖器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于宏磊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于某磊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4、韩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号: (2016)黑1083刑初20号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受被害人肖某某(案发时5周岁)之母刘某某委托照看肖某某。当日上午8时许,韩某某在肖某某住处看护肖某某时,韩某某用手摸肖某某下体,并用嘴和舌头亲吻肖某某下体和胸部,直至肖某某感到不适,要求到卫生间小便方才停止。

2015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受委托照看被害人肖某某之机,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韩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5、唐某明猥亵儿童一案


案号: (2011)安刑初字第244号

案件事实:被害人唐某某出生于2003年6月23日,自唐某某父母离婚后,唐某某一直与她爷爷(系被告人唐某甲)、奶奶(曹某某)居住,晚上睡觉时唐某某睡在她爷爷、奶奶中间。2010年冬季以来,被告人唐某甲在自己家中,趁其孙女唐某某睡觉之机,多次抠摸其孙女唐某某阴部,致唐某某阴部发炎、异常阴道口。

法院认为:2010年冬季以来,被告人唐某甲在自己家中,趁其孙女唐某某(2003年6月23日出生)睡觉之机,多次抠摸其孙女唐某某阴部,致唐某某阴部发炎。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唐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关爱与呵护,然而,屡屡发生的猥亵儿童事件,虐待儿童事件,无疑深深伤害了受害人幼小的心灵,留给孩子的可能是一生的阴影。面对频发的虐待、猥亵儿童事件,家庭、社会和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都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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