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3-23 9:11:44>跟律师谈谈<
案例详情
不满房屋质量问题,就可以拖欠物业费吗?近日,牟平法院受理了烟台市某物业公司起诉牟平年丰雅筑小区内十余位业主拖欠物业费案件。
2013年6月,年丰雅筑新建小区开发商与烟台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宅)》,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年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向业主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们因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未交纳2015年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向牟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们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业主们辩称主要理由是业主房屋的厨房及阳台窗户漏水,物业公司对此一直没有解决,因此,不同意交纳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年丰雅筑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被告业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
对于被告辩称,其所居住的房屋的厨房及阳台窗户漏水一直未修理好,故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因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向开发单位主张权利。对于被告辩称,小区物业不合格。存在停车位涨价没有征求业主意见、只有联通网络,费用高、电梯内楼道口贴广告,资金使用不明、楼道卫生不合格、墙体被水泡起皮、会所现在具体用途不清楚、单元楼灯不亮不给修、小区没有消防通道等问题,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并不能认定原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被告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被告可在明确责任主体并提供足够证据后,另行解决。
律师说法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物业公司仅是一个服务机构,提供的是对公共区域的绿化、清洁、安保等义务,小区的房屋质量问题在五年质保期之内是由开发商负责维修,五年之后业主维修房子需要启动小区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房屋质量问题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
业主应树立合同意识和公德意识,正确维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业主所称其房屋窗户封闭不严漏雨的问题,系房屋质量问题,是其与房屋的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或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及时修缮漏损房屋。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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