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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于离、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关系定性归纳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12-8 21:01:54>跟律师谈谈<

【前言】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离、退休人员返聘的现象愈发屡见不鲜。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以经验为竞争核心的行业尤甚。那么,离、退休人员返聘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究竟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用工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呢?

 

【劳务关系VS劳动关系】

(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而劳务关系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也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

(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之间仅有财产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除了经济关系外,还有行政隶属关系,即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及工作安排。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此类福利

(四)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一系列的义务,且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而劳务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更多地侧重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演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7、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8、《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2016】29号)第二条 :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10、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诉讼途径解决。

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2】284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赵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典型案例】

一、北京、上海等地相关案例

(一)荣秀清诉北京市长建汽车驾驶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16)京0105民初49474号)

【裁判要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荣秀清于2015年4月14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14日到期终止。

(二)刘玉环与北京呼家楼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54447号)

【裁判要旨】根据有关部门审核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显示,原告于2012年11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即到期终止,故原告要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工资差额及赔偿提前退休的经济损失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三)上海恒余印刷有限公司诉张培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一案((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71号)

【裁判要旨】虽然2012年8月13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恒余公司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办理退休手续,故张培英与恒余公司之间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四)姜筛荣、姜奕冬、刘秀英诉上海荣进实业有限公司、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436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车晶萍属于被告大屯煤电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其离开原单位后进入被告荣进工作,车晶萍与被告荣进公司所形成的应当为劳动关系。因此,三原告要求确认车晶萍与被告荣进公司在2007年2月至2012年12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五)陆卫红与北京普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2018)沪0106民初4217号

【裁判要旨】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在被告处留用至2017年11月1日。虽然被告在此期间已停止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办理了网上退工手续,但并未与原告签订新的劳务合同,亦未举证证明已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告知原告,反而在2017年11月1日出具《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与上海道培医院的服务合同到期结束为由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明确注明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认可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故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浙江省相关案例

(一)陈碧琴与奉化市联鑫塑钢五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444号)

【裁判要旨】关于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仍属劳动关系以及上诉人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出生于1957年3月25日,至2008年1月1日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原审法院据此对上诉人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主张的补偿费(二审中上诉人明确该请求实际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鉴定中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和今后继续治疗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李东福与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5)杭萧民初字第5894号)

【裁判要旨】原告虽于2014年12月21日年满6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被告未为其按期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原告到达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原告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因此原告到达退休年龄之日至2015年5月27日原告离职期间,仍应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

(三)李萍与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一案((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132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仍属劳动关系以及上诉人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4年5月5日依法终止。之后,上诉人虽仍在被上诉人处从事原工作,但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四)许锦祥与嘉善新世纪学校劳动争议一审一案((2013)嘉善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要旨】原告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故关于原告提出的关于2008年7月10日之后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吕四娣与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浙0106民初2741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又于同月届满。根据相关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法理分析】

一、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分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三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办理了退休手续;3、个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达15年(实施前有另外规定)。据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考虑到新旧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一定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再结合是否领取退休金的情况,我们可以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分成以下4类:

1、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已经领取退休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由于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原因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4、已经缴足养老保险费年限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退休手续导致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分类:

我们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分成以下5类:

1、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2、内退人员;

3、下岗待岗人员;

4、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5、其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判断标准: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问题:劳动合同究竟何时终止?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我们认为判断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该人员与用人单位所形成的用工关系都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又如何理解?我们认为该条的制定背景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未缴纳或者未能缴足年限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不规定这些人员的终止情形,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终止这些人的劳动关系而一直延续。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实际上是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不应理解成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该权利需要用人单位行使,方能发生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举例说明:王某与用人单位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9月12日王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10月12日双方因用工发生纠纷。请问王某与甲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纠纷属于劳动纠纷还是劳务纠纷?我们认为,用人单位甲在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明确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视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权的放弃,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仍应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那么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是以实际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为准?抑或是按照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条件作为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表述为:“开始依法享受”,“已经依法享受”,因此应理解为以实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为判断节点。

四、结论归纳:

前文笔者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分成了4类,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分成了5类,根据第三大点分析,我们将上述九类人员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进行了以下分类归纳:

1、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已经领取退休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  发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3、由于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原因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4、已经缴足养老保险费年限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退休手续导致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5、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6、内退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7、下岗待岗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8、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9、其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五、特别提示:

(一)用人单位可以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形成劳务关系,上述归纳不是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法律关系一定都是劳动关系,具体应根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本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情况下认定为劳务关系应抱以谨慎态度,不宜作宽泛解释轻易认定为劳务关系而损害劳动者权益。


(二)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其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举例说明:王某与用人单位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9月12日王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提前提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又与王某签订劳务合同。此时如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务关系不应简单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去判断,而应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去判定合同性质,以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规避责任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发生。如果根据合同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还是属于劳动关系的,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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