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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实务处理流程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9-2 14:58:08>跟律师谈谈<

工伤基础知识:

1、工伤:工作伤害(显性工伤和隐性工伤(职业病))

2、工伤发生后的注意事项:①确定职工的工作单位;②寻找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③明确单位是否已经参加工伤保险;④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⑤依据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明确工伤赔偿数额。


工伤案件实务处理流程:


第一节:工伤认定


一、申请主体、时间:

1、用人单位(30日,特殊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2、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工会组织(单位未申请的,1年内)


二、工伤认定机构

1、必须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是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

2、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三、工伤认定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单位地址、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种、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害部位、诊断时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职业病名称、伤害程度、伤害简要经过、事故单位意见、工伤职工或其家属的意见、主管部门的意见、工伤认定机构的意见等。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倒置)


五、工伤认定的依据

(一)法定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开始起算)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关于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12两种情形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3种情形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排除性工伤情形: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20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  为饮酒驾车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  为醉酒驾车


六、工伤认定时限和回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所有的工伤申请材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七、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和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的单位。(是单位的法定责任)

2、工伤职工。

3、职工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

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进行。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和人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四、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

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只有在工伤职工的病情复杂,或者遇到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时,申请期限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0日。


五、劳动能力鉴定的判断依据

1、器官损伤;

2、功能障碍;

3、医疗依赖:特殊医疗依赖(透析、呼吸机等),一般医疗依赖(药物等)

4、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

5、心理障碍。


六、伤残等级的分级原则

1、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全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2、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3、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4、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五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6、六级伤残部分器官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7、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8、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9、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10、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七、伤残等级晋级原则

单项鉴定,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八、原有伤残及并发症的处理

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包括在发生工伤前已经存在的残情。


九、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

1、再次鉴定: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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