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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星代言的转变看法律产品的设计思维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0-5 16:52:39>跟律师谈谈<

       今年91日,我们迎来了史上最严新《广告法》。不过说实话,新《广告法》对我们普通人来说无非就是广告内容少点,在广告期间多插播点电视剧。但对明星来说,就有点苦不堪言了。原因在于新《广告法》中的两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六条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说实话,这两条对明星来说确实有点严苛。明星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代言或者广告宣传,但如今新《广告法》规定明星代言不但需要亲自试用,而且因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需要和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举个很简单地例子,霸王洗发水如今必须成龙大哥亲自用过才能作广告推荐。这不是要命吗!


      但下面这条消息,让我看到中国法律产品设计的力度:

邓超出任长虹CHIQ产品经理一职,参CHIQ产品的设计和研发。于是乎,明星邓超摇身一变成为长虹公司的员工。那么接下来,邓超为长虹CHIQ产品鼓吹呐喊就成为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其与长虹由之前的广告主与代言人的承揽合同关系转变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假定长虹(这是假定)的产品涉及虚假广告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很简单了,这个损害赔偿责任是企业行为,而非职工邓超个人行为,与职工邓超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也许一些有道德洁癖的人会从新《广告法》的立法目的角度来否定这一做法,也有人会谴责这一做法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笔者无意对此做道德的评判,仅从法律产品设计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用户需求、用户需求、用户需求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法律产品设计的第一要旨永远是用户需求。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服务和所谓的按摩服务、修脚服务没有什么两样,都是为了满足用户需求而存在的,只不过法律服务收费更高、要求更高而已。而做法律服务设计的核心就是满足用户需求。


      比如上述新《广告法》的例子,新《广告法》的实行对传统的明星代言模式造成了障碍,但不请明星代言行不行?显然在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请明星来代言。那么问题就来了,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邓超是不是先得买一台长虹CHIQ看看,觉得不错才能做代言。而且消费者如因长虹CHIQ虚假宣传造成损害的,很不幸,邓超就有可能成为这起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所以邓超很担心。


      如此,长虹的需求和邓超担心之间的矛盾就成为客户的需求,律师需要做的就是解决这个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律师采用了乾坤大挪移的招数,来了个身份转化,将明星邓超转化为长虹雇员,圆满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从产品设计的角度来说,这是一款很赞的法律产品!


法律关系产品设计的基础


      做过税务的朋友应该都熟悉税务筹划这个名字,简单地说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在现有的税法框架下少缴税。那么税务筹划是如何来操作的呢?以职工个税为例,部分企业为职工做个税筹划,如把职工个人收入列入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则职工的这部分收入就可以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税务筹划的本质是什么呢?就是法律关系的转变,个人收入还是那么多,但直接发给职工的话,形成的是职工的劳动所得,需要扣缴个税;而作为企业的福利劳保支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福利待遇关系,可以作为税前扣减。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法律产品设计的基础是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对同一案件事实的描述必然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不同的结论也必然产生不同的利益关系。而何种利益关系的选择应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


目标:设计一款很cool的法律产品


      Cool或者Fashion好像和严肃的法律不沾边,其实这也是一种误区,当然法律产品的颜值不可能很高,其永远都是以复杂的文本形式出现。但是一款法律产品同样可以很cool,这种cool来自于三个方面:


      1 、省钱的体验,法律产品尤其是法律风险管理产品,其对立面是风险,而风险所带来的最大的危害莫过于经济的损失。比如两款投融资合同,涉及数千万元的标的。一款做了法律风险评估和修正,一款没有做,结果第二款合同条款出现疏漏,导致融资失败。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这款法律风险评测产品很cool


       2、交易的便捷。自去年以来,新三板受到不少企业的追捧。之所以众多企业选择新三板,原因很简单便捷的融资平台、准入门槛低。于是乎,新三板法律服务成为诸多律所的重点业务,经过律所的包装,不少企业实现了新三板的上市,获得了一个便捷的融资平台,这也是一种cool


       3、粉丝效应。这两年,律师行业没有听说过无讼或者icourt的恐怕不多,无讼或者icourt已经成为部分律师生活的一部分,比如笔者几乎每天都会查看无讼阅读是否有什么消息的更新,或者和同事聊聊icourt的可视化课程、做做法律检索工作。也就是说这两款法律产品(法律新媒体、法律技术培训课程)产生了自己的粉丝群体,这应该是所有法律产品追求的最cool的效果吧!


       当然,法律产品的设计远比笔者提到的复杂的多,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能抓住用户需求,以法律关系为设计导向,做一款可以让用户感到cool的产品,那么你就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产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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