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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后又变卖房产等于反悔分配吗?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0-1-16 13:08:41>跟律师谈谈<

故事背景

王大爷在老伴过世后便独自居住,近年来年事渐高又染上疾病,需人照料。大儿子王一十分孝顺,将老父亲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并通过自己的职务之便和私人关系请医生同事来家中为父亲检查、诊疗,且承担了父亲所有的医药费用和营养费用;小儿子王二和女儿王三却对父亲漠不关心,从不探望父亲。王大爷被大儿子的孝心感动,决定将自己居住的唯一房产送给王一,便到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遗嘱中写道:本人名下的住房XX路XX号ZZ室由大儿子王一继承,存款由三个子女平分。一年后,前来探病的朋友和王大爷聊到,人过世之后,王一根据遗嘱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非常麻烦,要很多证明资料,而且可能还会引起另外两个孩子的不满,不愿意配合,不如趁着现在还健在,就把房子给大儿子。大儿子要置换房屋正缺钱,经过商量,王大爷把房屋卖掉,共得售房款400万元,悉数打给了大儿子王一。应银行的要求,在打款用途一栏上,写下了理财二字。一年后,王大爷病情加重不幸去世。王一忍痛办完后事,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弟弟王二和妹妹王三却找上门来,并得知了遗嘱和房屋出售款的事情,要求继承遗产。王一认为,房屋由自己一人继承,出售款是房屋的转化,且父亲已经明确送给了自己,不同意继承分割。而王二、王三则认为,房屋出售款是父亲委托王一理财,属于遗产,根据遗嘱应当三人平分,要求王一返还。



那么问题来了


立遗嘱人立下遗嘱后又变卖房产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能否主张卖房款呢?

法院观点

对这一问题,笔者检索了上海地区法院的案例,发现有以下3个案例非常典型,可供分析参考。









2018年崇明法院房某1、房某2与房某3、房某4遗嘱继承纠纷案


在该案中,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一份,写明了304、305和306三套房屋产权属其所有的份额由大儿子继承。在这之后,被继承人根据另案判决获得了这三套房屋的所有权,随即进行过户登记,将304和305两套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自己名下,但是将306这套房屋售出、转移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被继承人过世后,大儿子以兄妹几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主张遗嘱中的房屋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有效,对房屋作了处分,因此,304和305两套房屋根据遗嘱由原告大儿子继承,但是306这套房屋由于房屋的权利人已变更为案外人,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









2015年上海一中院申甲与徐庚遗嘱继承纠纷案


这例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当事人就涉案房屋另行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也同样经历了二审程序,是非常典型的案例。


被继承人徐A(以下简称为父亲)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一份,指定其名下的房屋由其妻子(以下简称为母亲)继承。但是在立下遗嘱5年后,父亲却和女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女儿。


针对该房屋买卖合同,母亲另案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另案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虽然只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但事实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一方对房屋也享有权利;父亲和女儿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征求母亲的意见,女儿应当明知房屋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也没有向父亲支付买房的对价,所以女儿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使如女儿所主张的,房屋是由父亲赠与给自己的,也侵犯了母亲一方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对此也维持了原判。


随后,母亲提起遗嘱继承诉讼,要求按照其丈夫的遗嘱继承丈夫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亲立遗嘱在前,卖房给女儿在后,且签订的卖房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可见父亲在生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变更了遗嘱的内容。父亲在生前对其名下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对女儿所作的赠与,意思表示明确,理应得到尊重由此,系争房屋中已无父亲的产权份额,母亲一方不得根据遗嘱来主张权利。最终判决将父亲原有的一半产权归女儿所有,并与母亲按份共有该房屋。


但是一中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改判的理由是原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共有物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系争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父亲作为共同共有人之一,无权处分共同共有物,因此父亲对于女儿的赠与行为无效,女儿未获得房屋一半的份额而母亲可以根据遗嘱获得房屋中父亲原有的一半份额,因此整套房屋归属于母亲所有,予以改判。


女儿在二审后提起申诉,但上海高院最终驳回了女儿的再审申请,并再次明确,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因此虽然房屋已经由父亲向女儿进行了过户登记,但缺乏有效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行为无效。所以母亲一方有权根据遗嘱主张房屋权利。









2013年普陀法院夏某某与夏某某、张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在该案中,被继承人夏某和妻子韩某育有子女7人。夏某和韩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一套房屋中各自的产权份额均交由7名子女中的5名(即本案中的4名原告,加上被告夏5)继承。在韩某去世后,本案中的4名原告和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将房屋出售后,所得的一半房款由5人平分,另一半用于父亲夏某的生活,多退少补,最后剩余的部分同样由5人平分。随后,父亲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夏5,出售价为85万元。经查明,该房屋原登记在父亲夏某一人名下,但属于夏某与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夏某和韩某立下的遗嘱均有效,对于房产中属于韩某的一半份额,5名子女根据遗嘱继承,协商一致分割房款,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是房产中属于夏某的一半份额,这一半属于夏某生前的财产,夏某虽然对该部分财产订立了遗嘱,但是在其生前仍可对遗嘱进行变更,并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夏某生前将房屋出售给夏5的行为使遗嘱处分的房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视为其所立遗嘱被撤销。该房屋目前登记在被告夏5和案外人名下,但是夏某生前并未向夏5主张房款,应当视为其对自己的财产权利(即房款)作了处分,也就是默认同意将房款交给5位子女来处分。





律师解读

回到本文文首的案例,王一和王二、王三分别可以如何主张权利呢?




从王二、王三的角度来看,遗嘱中写的是房产,而父亲生前已经将房产出售,出售后所的房款并非房产本身,因此遗嘱已被撤销或变更,哥哥王一无权根据遗嘱来主张房款。房款作为父亲的遗产应当由兄弟姐妹三人法定继承,自己当然也有份。


对于这一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常明确。从立法的规定来看,《继承法》第20条规定“继承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最高院于1985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说得更加清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因此,王二、王三可以主张,父亲生前亲自将房产出售显然是属于司法解释中“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部分转移”的典型情形,由此,遗嘱应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王一不得根据遗嘱来主张房款。继而,在不存在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房款作为父亲的遗产应当进行法定继承,自己和哥哥同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平分房款。从案例检索的结果来看,如此分析符合法院通常的判例,法院在这一焦点上的裁判标准基本是一致的。




那么,在王二、王三上述主张成立的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哥哥王一必然无法获得房款呢?其实不然。


父亲生前将房屋售出后,获得的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自然可以由其自由处分。在文首讨论的案例中,虽然王一无法根据遗嘱来主张房款,但王一可以主张父亲生前已经将房款赠与给了自己,或者部分房款已经用于支付父亲生前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此获得了房款或者申请抵扣。王一还可以主张自己一人照顾父亲,要求适当多分。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赠与是否成立、钱款是否用于父亲生活需要王一来举证证明。文首的案例中,由于转账的备注中填写的是“理财”二字,法院很有可能认定父亲是将房款交由大儿子代为理财,而并非是将房款赠与大儿子,如此一来,大儿子对房款的主张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一个焦点。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42条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以看到,公证遗嘱是效力最强的一种遗嘱形式。那么,王一是否可以主张父亲留下的是公证遗嘱,除非是经过再次公证,否则该遗嘱不得被撤销呢?根据检索案例中法院的分析来看,笔者认为,王一如果提出如此主张,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因为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39条中关于遗嘱被撤销的规定中并未区分遗嘱的形式,也就是说,第39条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公证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的,即使是公证遗嘱,也应当视为被撤销



律师建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生前立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的分配。而房产作为大多数人一生中最具价值的主要财产,自然是重中之重。在现实当中,一些人在立下遗嘱后,往往又因为考虑到过户的高额税费、繁琐的手续以及房价的波动等因素,将房屋再次变卖,这才有了本文讨论的问题。对此,律师提醒诸位,立下遗嘱后又变卖房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立下遗嘱后本人又将房屋出售的,遗嘱应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所得房款仍属于本人的财产;原遗嘱继承人想要根据遗嘱来主张房款,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2

基于以上第一点,如果立遗嘱人仍然希望将房款给到特定对象的,那应该做好相关的赠与手具体来说,可以留下书面材料来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在银行转账时注明“赠与房款”等,这些都是受赠人主张受赠房款非常重要的证据。


3

另外,公证遗嘱虽然效力高,但也有局限公证遗嘱非经公证不得被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立遗嘱人生前变卖房产的情况下,即使是经过公证的遗嘱,由于遗产的基础不在了,将视为以实际行动撤销了公证遗嘱。立下公证遗嘱,并非一劳永逸,在处分重大财产之时,最好要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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