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0-5-7 9:10:37>跟律师谈谈<
裁判要旨: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①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受理要件、②不存在《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尽管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牵连,但人民法院仍应受理民事案件,以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诉权。
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组新证据是一份没有载明日期的落款为“圣花公司提供”的“华诺公司与圣花公司隐瞒的借贷业务记录”。华诺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该证据材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出具的证据合法形式的要求,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圣伟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是否存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直接到济南市房屋档案馆调取山东建工明珠大厦2218、2219号房的两份《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目的是核实华诺公司自认已偿还其借款500万元的数额是否正确问题,即便一审法院未组织当事人质证,也仅系程序瑕疵,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结果。圣伟公司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是否存在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一审法院所作(2016)鲁08民初25号裁定书仅载明,华诺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已提供担保”,并未明确作为担保财产的山东建工明珠大厦2218、2219号房产的具体价值。圣伟公司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定该两套房产价值为510万,并主张同一法院在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对同一房产的价值认定前后矛盾,不能成立,该情形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予再审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综上,圣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张雪楳
审 判 员 王毓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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