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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比特币在我国有财产属性,受侵应获赔偿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0-5-8 8:27:35>跟律师谈谈<

   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5月6日,该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据法院通报,该案基本案情如下:

   2018年6月12日,严某等四人至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并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某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后经法院审理,判定双方虽存有经济纠纷,但无证据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皮特、王晓丽。严某等四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严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至八个月。

   然而,皮特、王晓丽始终未等来严某等人承诺返还的比特币及天空币,两人遂提起诉讼。

   此案的争议在于,比特币、天空币等数字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一审法院遂判决严某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严某等四人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四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并不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的财产属性,未将比特币、天空币作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或者财产,故皮特、王晓丽不具有物权返还请求权。

   二审中,皮特、王晓丽书面陈述,自愿放弃向严某等四人追索6466个天空币,但坚持对比特币的追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双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均在我国境内,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故本案适用我国法律作为案件准据法。

   上海一中院分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严某等四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皮特、王晓丽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比特币财产属性争议,上海一中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判断依据有二,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二来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等,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其间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关于赔偿问题,上海一中院认为,严某等四人至皮特、王晓丽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和威胁的方式,迫使皮特、王晓丽将持有的比特币等虚拟币转入四人指定的账户内,侵害了皮特、王晓丽对系争比特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已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记载,严某等四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财物。因此,严某等四人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皮特、王晓丽。

   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若返还不能,同意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亦无不当。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本文当事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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