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高院发布:民事诉讼新文书样式来了(2020.11.1日施行)

最高院发布:民事诉讼新文书样式来了(2020.11.1日施行)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0-10-19 19:47:12>跟律师谈谈<

编 者 按: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书样式,提升文书质量,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文书样式》),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试点文书样式通知》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基础上,根据试点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增补修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合计15份。


《试点文书样式》含新制作的文书样式12份、对原样式作出修改的文书样式3份,主要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程序转换类文书;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理、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等实体裁判类文书;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等。


《试点文书样式》的印发,为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规范制作诉讼文书提供了规则指引和统一标准,有效填补了试点工作文书样式空白,有利于提升诉讼文书制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在文件中指出,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


对于前期各地已经出台的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试点文书样式》修订完善。相关诉讼文书的排版印制格式,继续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

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文书样式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书样式,提升文书质量,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文书样式》)。


  《试点文书样式通知》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基础上,根据试点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增补修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合计15份。《试点文书样式》含新制作的文书样式12份、对原样式作出修改的文书样式3份,主要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程序转换类文书;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理、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等实体裁判类文书;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等。


   《试点文书样式》的印发,为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规范制作诉讼文书提供了规则指引和统一标准,有效填补了试点工作文书样式空白,有利于提升诉讼文书制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在文件中指出,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对于前期各地已经出台的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试点文书样式》修订完善。相关诉讼文书的排版印制格式,继续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规定。



法〔2020〕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民事诉讼文书有效适应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增强文书规范性,提高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对于前期各地已经出台的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本文件的内容予以修订完善。相关诉讼文书的排版印制格式,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规定。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