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23 19:49:16>跟律师谈谈<
不起诉要旨汇总
不起诉要旨一:兑换外汇非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要旨二: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来源及非法获利证据链不完整,本案证据无法继续补充
不起诉要旨三:明知他人从事非法贩卖外币,将离岸账户交给他人使用,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四: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外汇交易,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要旨五:行为人持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许可,向他人购买、出售外币,未超出其法定的经营范畴,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要旨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不起诉要旨一:兑换外汇非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构成犯罪
案 号: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号
判例评析:
行为人虽然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给他人,但其兑换的外汇均来源于其经营的
外贸公司的货款,而且其兑换外汇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起诉要旨二: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来源及非法获利证据链不完整,本案证据无法继续补充
案 号:越检公诉刑不诉[2018]413号
判例评析:
为了将某公司包装成外商独资企业,行为人多次通过他人在境外筹集外汇存入某公司投资方的账户冒充外商投资款,某公司再将外汇资金折算成人民币还给行为人。但本案外汇的资金来源及非法获利证据链不完整,且因目前本案证据无法继续补充,故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要旨三:明知他人从事非法贩卖外币,将离岸账户交给他人使用,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决定不起诉
案 号:瓯检公诉刑不诉[2018]102号
判例评析:
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非法贩卖外币,碍于面子,在他人的要求下,行为人直接将离岸账户交给他人使用,他人利用该账户进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经营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行为人相对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四: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外汇交易,没有犯罪事实
案 号:宝检诉刑不诉[2018]8号
判例评析:
行为人在其住所,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创办并经营“某黄金采购站”,为客户按照美元即时汇率兑换LR,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取利润。行为人经营的LR不是外汇,其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五:行为人持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许可,向他人购买、出售外币,未超出其法定的经营范畴,不构成犯罪
案 号: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6]10号
判例评析:
行为人经营的某公司,已经取得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许可,属于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行为人向他人购买、出售外币的行为,未超出其法定的经营范畴。认为其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起诉要旨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案 号:鹿检公诉刑不诉[2016]140号
判例评析:
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通过非法买卖外汇获得违法所得或者非法出卖外汇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关于行为人有过欧元的买卖交易,仅有行为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二人的言辞证据均有变化并相互矛盾,无法证实交易金额。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来源:丁广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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