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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不起诉要旨(下)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28 20:37:51>跟律师谈谈<

不起诉要旨汇总

不起诉要旨十三: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对外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结算费用,且支付挂靠费,其实质上相当于该公司内设机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要旨十四: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

不起诉要旨十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发票而虚开且无法证实行为人没有任何真实交易

不起诉要旨十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虚开发票的故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

不起诉要旨十七:不能仅以行为人有帮助他人代发开发票名片的行为,认定行为人具有与他人虚开发票的共同故意

不起诉要旨十八:虚开发票份数和金额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不起诉要旨十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个人非住房出租纳税发票并收取税款的行为构成犯罪

不起诉要旨二十: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证明系无货虚开

不起诉要旨二十一:虚开的具体数额、虚开的开票单位、受票单位无法确定

不起诉要旨二十二:有真实的交易发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未虚增数量、价款,主观上并没有开具假发票、漏税的故意,没有牟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结回货款。

不起诉要旨二十三:行为人不是具体的开票人,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要旨二十四: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系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要旨十三: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对外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结算费用,且支付挂靠费,其实质上相当于该公司内设机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号:玉检公诉刑不诉[2016]26号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环县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证据证明,玉环吊车队挂靠在浙江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对外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结算费用,且需支付挂靠费,其实质上相当于该公司内设机构,由此将柴油购货单位开具成该公司符合交易逻辑,因此张某某不构成虚开发票罪。故本案属于定罪证据不足,对张某某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四: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

 号:沪奉检诉刑不诉[2016]24号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必要。现有已查实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高某某伙同蒋某某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发票而虚开且无法证实行为人没有任何真实交易

 号:靖检诉刑不诉[2014]9号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本案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彭某某、周某某、何某甲主观上明知是假发票而虚开或让他人虚开或者为他人虚开,且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四被不起诉人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明知无交易或交易不实而虚开”,也未有证据证实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及在有一定交易的情况下实施了填开发票随意改变品名、虚增数量、价款等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甲、彭某某、周某某、何某甲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虚开发票的故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

 号:绥检诉刑不诉[2017]5号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榆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主观上明知并和高某某等人共谋虚开发票、并在客观上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七:不能仅以行为人有帮助他人代发开发票名片的行为,认定行为人具有与他人虚开发票的共同故意

 号:定检公诉刑不诉[2016]20号

判例评析:

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定安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虽然有帮忙被告人张某某散发代发的名片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与张某某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知道张某某实施非法制造发票、虚开发票等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八:虚开发票份数和金额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号:明检公诉刑不诉[2016]18号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市公安局认定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华某某虚开发票份数和涉及金额经鉴定确定的部分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余发票是否为虚开无法确定,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个人非住房出租纳税发票并收取税款的行为构成犯罪

 号: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6]105号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有为他人提供个人非住房出租纳税发票并收取税款的行为,但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二十: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证明系无货虚开

 号:台黄检刑不诉[2019]53号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无货虚开1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不清。对于有无无货虚开1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一事实,台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程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说法不一,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另外,出售钢筋的原始提货单已被吴某某销毁,无法调取原始提货单证实买卖钢筋的真实数量,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难以认定这1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系无货虚开。

综上,认定台州某某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某某公司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二十一:虚开的具体数额、虚开的开票单位、受票单位无法确定

 号:台黄检刑不诉[2019]56号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程某某虚开12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不清。根据在案证据,程某某向多家钢筋公司购买钢筋,购买钢筋的原始提货单大都已不存在,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购买钢筋的具体情况,因此,虚开的具体数额、虚开的开票单位、受票单位无法确定。

不起诉要旨二十二:有真实的交易发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未虚增数量、价款,主观上并没有开具假发票、漏税的故意,没有牟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结回货款。

 号: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告人有真实的交易发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未虚增数量、价款,改变了小部分品名(煤127.440元),主观上并没有开具假发票、漏税的故意,没有牟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结回货款,社会危害性小,其次,客观方面上是造成了部分税款流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某行为人构成虚开发票罪。

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二十三:行为人不是具体的开票人,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号: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谋取了利益,但其并不是具体的开票人,因其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二十四: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系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起诉条件

 号:博检刑不诉[2016]3号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姚某甲系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来源:丁广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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