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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和外面的公司发生劳务关系,为什么法院还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4-30 9:42:59>跟律师谈谈<

浙江高院2021年03月26日裁判要点:法律并未禁止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形存在。即使用人单位的主张,劳动者存在旷工的情况,其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但事实上,用人单位并未以此为由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此,用人单位在本案中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7月3日解除缺乏依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民申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屋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xx,男,住浙江省淳安县。

......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屋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六张工程部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虽然显示徐xx的岗位系“项目经理”,但据此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杭州屋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屋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2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屋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男,住浙江省淳安县。

......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2月1日,徐xx入职屋x公司。2018年2月28日,徐xx与屋x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试用期为3个月,徐xx从事五星管家岗位,徐xx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实行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月,期满为10000元/月,年度按绩效奖金进行考核。2018年6月1日,徐xx与案外人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协议。2018年12月3日,徐xx离职。

2019年6月14日,徐xx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为:一、屋x公司支付徐xx拖欠工资60000元;二、屋x公司支付徐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三、屋x公司为徐xx补缴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日的社会保险费。2019年9月20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为:一、屋x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xx2018年7月至12月工资60000元;二、屋x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xx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三、屋x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徐xx补缴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时段、险种、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政策确定),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

原审法院认为:屋x公司与徐xx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徐xx自认2018年12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屋x公司称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3日解除,然并未提供双方达成过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合意的证据,2018年6月1日徐xx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也并非屋x公司、徐xx之间所签订,其落款时间也并非为2018年7月3日,法律并不禁止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形存在,即使从协议内容上该协议也不能在屋x公司、徐xx之间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屋x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证据不足,故采纳徐xx关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3日解除的意见。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双方约定内容,每月工资为10000元,故上述期间屋x公司应支付徐xx工资50476.19元(10000元×5个月+10000元÷21天)。徐xx称其被迫离职,并非屋x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关系,故徐xx无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而徐xx也无证据证明其离职时说明了相关原因及理由,故经济补偿金也不应予以支持。关于2018年2月1日至12月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上述期间屋x公司、徐xx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屋x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xx工资50476.19元;二、屋x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徐xx缴纳2018年2月1日至12月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补缴时段、金额由社保机构依据政策确定),其中个人应负担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三、驳回屋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徐xx的其余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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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屋x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以下证据:1、2018年4月4日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页,证明屋x公司以钉钉考勤记录为准,且人事亦在群中明确考勤纪律;2、2018年6月11日微信聊天记录及2018年5月考勤统计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18年6月发布5月的考勤记录;3、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16日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各一页,证明徐xx知晓屋x公司以钉钉考勤作为依据,且知晓不进行钉钉考勤会被扣款。徐xx一收到工资,如其有异议,其会在第一时间在微信群中向屋x公司人事提出;4、2018年8月13日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两页,证明本案双方系合作关系,非雇佣关系;5、7月2日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页,证明屋x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工程部总监通知徐xx于7月3号早上9点到公司办理工作的交接,在7月3号完成工作的交接,双方从雇佣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6、钉钉离职员工列表复印件一页,证明徐xx与吴广场、王永法一同在2018年9月14日离职。

......

被上诉人徐xx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屋x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经出示,被上诉人徐xx认为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未在二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不同意质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提异议成立,且上诉人对逾期举证未能说明合理理由,故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屋x公司与徐xx在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屋x公司是否应向其支付此期间工资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根据屋x公司与徐xx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屋x公司称其与徐xx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3日解除未能进行有效举证。徐xx与案外人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协议》并不能据此即认为徐xx与屋x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法律并未禁止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形存在。即使按屋x公司的主张,徐xx存在旷工的情况,其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屋x公司并未以此为由向徐xx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此,屋x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7月3日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按徐xx自认的2018年12月3日解除并无不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屋x公司应向徐xx支付工资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屋x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金瑞芳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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