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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2021年1月29日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作为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尊重同事。该女员工的行为虽未造成主管受伤严重的后果,但从其发生的场所及行为经过来看,性质较为恶劣,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在听取工会意见的情况下,单方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系合法解除,故公司无需支付该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6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女,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xxx系统(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大x汽车公司为证明王x上班期间追打并致张某,4受伤,构成严重违纪,于一审时提供了照片、违纪调查表、员工手册、王x签阅员工手册记录、违纪惩罚决定书证据,并申请证人张某,任某,4、赵某,4、王某,4、郎xx到庭作证。其中,证人郎xx出庭作证证明,案涉照片是其于案涉纠纷发生后应张某,4要求为张某,4拍摄,照片上的男子为张某,4。本案讼争纠纷于工作日发生在工作场所,故大x汽车公司申请的目击证人和纠纷处理参与人员均为其员工,且相关证人证言与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其他证据指向一致,亦与王x提供的“王x与工会委员王某,4谈话录音”证据内容互相印证,王x虽提出异议但并无反驳证据推翻其因工作中与实验室主管张某,4意见不和追打张某,4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王x于工作时间在公司办公场所内追打张某,4,扰乱了公司正常办公秩序,大x汽车公司对照员工手册规定,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无不当。
裁定如下:驳回王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亚男
审 判 员 徐美芬
审 判 员 罗伟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红旗
书 记 员 易 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11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xxx系统(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
一审认定事实:王x于2010年9月1日进入大x汽车公司处工作,岗位是质量检验员。2014年7月21日,大x汽车公司与王x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王x确认已经接受大x汽车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对大x汽车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已经完全知晓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王x违反劳动纪律,大x汽车公司可根据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2010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大x汽车公司依法为王x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
一审另查明:大x汽车公司设立于2007年5月28日。大x汽车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2016版)第7.4.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不仅限于此)之一者,将给予解雇处罚:……(22)在公司或者宿舍等公司管理范围内,有非法集会、罢工、散发传单、文件、请愿书或张贴标语等行为的;或有煽动、蛊惑他人以致影响员工之间、员工与公司之间或者任何关联方的正常生产、业务、各种关系和联系的;或者有影响工作秩序或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言语的;有威胁、恫吓、侮辱、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言行的;……员工应当认识到,《员工手册》不可能将所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政策、纪律,从而导致立即解雇的情况进行一一列举。因此,只要公司经核实确认某一员工存在严重违章、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违反职业守则、影响公司经营秩序、管理秩序、同事间的工作环境的行为的,即可立即解除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王x于2016年8月5日签收了该员工手册。
一审又查明:张某系王x的上级,任某系王x的同事。2018年8月31日上午,王x、张某、任某在同一间办公室,王x与张某发生争执,随后,王x手持笔记本,尾随张某离开办公室,在门口碰到王某1、顾xx,之后一路经过样本间办公室、工业工程办公室、生产部办公室,最后至经理赵某办公室。
上述事件发生后,大x汽车公司制作《违纪调查表》,具体事件描述为:“发生时间:2018-8-3110:30发生地点:实验室办公室事件经过:早上张某和任某在办公室处理工作的内容,正好有电话过来,张某正在接,王x语气很愤然地过来问任某:‘之前培训内容有没有逼任某签字’(因为王x语气生硬,提高声音说话),张某就立马挂断电话。张某说了一句:‘之前的事情就不谈了。’王x立马转身双手拿起笔记本朝张某身上打过来,当时张某自己懵掉了,张某站起身来躲避,王x一路打到门口,造成张某脖部刮伤,期间王某1劝说,但还是一路拿着笔记本追着张某,直到张某走到经理(赵某)办公室。”2018年9月3日,王某2、王某1在“参与调查人员及工会委员”处签字,其中王某1在表格下面手写:“补充:王x拿着笔记本追着张某从实验室出来后(期间王x有拿笔记本拍打张某),我上前劝说,未果。然后他们就朝质量经理办公室走去。此期间不清楚是否造成脖颈部刮伤。”赵某在直属主管处签字,孙钦源在部门经理处签字。
2018年9月3日,大x汽车公司制作《违纪惩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x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纪律处分,并载明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和违纪规定》条款为:5.3.1-(8)殴打、冲撞、拍击、推搡、攻击、伤害他人身体,7.4.5有以下情形(不仅限于此)之一者,将给予解雇处罚22)有威胁、恫吓、侮辱、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言行的。审批意见处由直属主管、部门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工会主席、总经理签字。
2018年8月31日,大x汽车公司就与王x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向大陆汽车系统(常熟)有限公司工会征求意见。同日,工会答复待调查确认后给予答复。2018年9月3日,工会答复称经工会调查确认征求意见属实,同意大x汽车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王x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9月3日,大x汽车公司出具《违纪处罚通知书》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各一份。其中《违纪处罚通知书》载明王x在工作中因与实验室主管张某意见不和而击打张某,并一路追打,致使张某受伤,违反《员工手册》7.4.5条第22款,大x汽车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容为:“王x女士,……您在最近发生了一起违纪事件:2018年8月31日上午,您在工作中因与实验室主管张某意见不合而击打张某,并一路追打,致使张某受伤。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7.4.5有以下情形(不仅限于此)之一者,将给予解雇处罚:第22款‘有威胁、恫吓、侮辱、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言行的’。现经公司与工会讨论后做出如下决定:一、根据本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8年09月03日起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二、您的薪资结算至2018年09月03日,您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至2018年08月,相应的社保和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个人应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截至2018年9月3日,您的法定年休假剩余4.5天,将按照公司相关政策折算成工资支付给您。所有待发薪资将在2018年10月0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您的薪资账户中。三、请在收到此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离职管理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上述两份通知书上均加盖有大x汽车公司及工会的印章。王x拒绝签收,后大x汽车公司将该两份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王x。王x正常工作至2018年9月3日。
......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本案中,大x汽车公司主张王x在工作区域追打张某,王x予以否认,一审结合原王x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具体分析如下:首先,王x与张某均系大x汽车公司员工,两人之间的争议发生于大x汽车公司的办公区域,该区域无法通过监控查看相关记录。其次,综观整个事件,任某是事件发生之初的参与者与目击者,随后王某1在办公室门口对王x进行了劝说,再后一路到达赵某办公室,该冲突告一段落。大x汽车公司申请了与该事件进展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也均进行了相应的陈述,其陈述互相印证,并无明显矛盾之处。第三,关于大x汽车公司提交的照片上的受伤男子,经对比,该男子脸部特征与张某一致,大x汽车公司处的其他员工也均确认该男子系张某,再结合张某等人陈述的冲突经过,大x汽车公司主张照片上的受伤男子为张某,一审予以采信。第四,王x与张某之间的冲突发生后,大x汽车公司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为此,大x汽车公司提供了调查形成的相关材料,并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与材料描述并无明显冲突之处。第五,对于王x提供的录音,该录音系王x与王某2的谈话,针对该谈话内容,王某2进行了解释,并陈述了其调查经过,其解释并无不当,王x以此主张大x汽车公司对事件的调查流于形式,证据稍显薄弱。第六,针对大x汽车公司提供的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相关证据,王x虽辩称其并未追打过张某,但却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该证据的相关材料。综上,大x汽车公司主张王x在工作区域追打张某,一审予以采信。
一审认为,作为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尊重同事。王x的行为虽未造成张某受伤严重的后果,但从其发生的场所及行为经过来看,性质较为恶劣,大x汽车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在听取工会意见的情况下,单方与王x解除劳动关系,应系合法解除,故大x汽车公司无需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大xxx系统(常熟)有限公司无需向王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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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大x汽车公司提供了关于公司《员工手册》内容的决议、关于征求《员工手册》修订意见会议公告、关于修订版《员工手册》实施公告、王x出具的阅读并承诺遵守《员工手册》规定的确认书,故大x汽车公司《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大x汽车公司提供的证人任某、王某1均陈述在事发当天上午看到王x用笔记本拍打张某,张某作为与王x发生纠纷的相对方,其关于事件经过的陈述与该二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也与证人赵某、郎某等的陈述相印证。王x亦确认其与任某、王某1、赵某没有个人矛盾,故可以认定王x在事发当天上午用笔记本拍打张某。结合证人郎某、赵某、王某2的陈述,可以认定大x汽车公司提供的头颈部照片系张某被拍打后受伤的照片。该照片显示的伤害虽不严重,王x的行为亦未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公司同事在场情况下,王x先是对张某拍打、在张某离开原办公室后还追着打,可能让人产生侮辱之感,并且打架的含义不应局限于双方互相打,一方打另一方不还击亦应在打架范畴之内,故大x汽车公司以王x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关于“有威胁、恫吓、侮辱、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言行”规定为由,解除与王x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与规章制度依据。大x汽车公司解除与王x的劳动合同亦征求过公司工会意见,故一审认定大x汽车公司解除与王x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并认定无需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立
审判员 汪 文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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