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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是否有效?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7-21 11:07:43>跟律师谈谈<

裁判要点:诸×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对双方有约束力。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诸×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所为,故对诸×华要求××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11,034.4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诸×华,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诸×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自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与××管理有限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固定期限合同合法有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36000元及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折算工资人民币11034.48元,××汽车租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负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

......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对诸×华要求与××管理有限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不予采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原审认定××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人不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于法不悖,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诸×华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等证据,且申请人并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签署“年休假征询单”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审认定申请人已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休假,对诸×华关于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折抵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据此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原审法院裁量意见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如下:驳回诸×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健豪

审 判 员 赵武罡

审 判 员 林 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玥

书 记 员 高 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6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华,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诸×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36,000元(以下币种均无人民币);2.要求××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11,034.48元;3.要求××汽车租赁公司对以上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作了特别规定,其中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诸×华与××管理有限公司之前已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现诸×华要求在第三份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管理有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诸×华不同意续签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管理有限公司据此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于法不悖。一审法院对诸×华要求××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诸×华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显示,诸×华已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与2018年度的年休假。诸×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诸×华也未能证明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所为,故对诸×华要求××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11,034.4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理,对于诸×华要求大众汽车租赁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一并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诸×华要求上海××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诸×华要求上海××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11,034.4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诸×华要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当与诸×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管理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诸×华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模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中有特别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有限公司在双方合同到期后,要求与诸×华签订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诸×华要求××管理有限公司按普通用工模式的相关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因双方无法达成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意,××管理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与诸×华终止劳动关系,于法不悖。诸×华认为××管理有限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36,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大众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两份“年休假征询单”显示,诸×华已书面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诸×华虽称系被迫签字放弃带薪休假,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为,诸×华系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其现要求××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而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故对诸×华要求××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同理,诸×华要求××汽车租赁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  乔蓓华

审判员  陆俊琳

审判员  姜 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嫣

书记员  王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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