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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等三分,勿抢一秒——浅谈行人闯红灯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5-16 16:38:11>跟律师谈谈<


    有句俗语叫“宁等三分,勿抢一秒”,然而据公安部统计数字显示,2012年1月至10月,全国因闯红灯肇事导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4227起,造成798人死亡;因违反道路标志标线肇事导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8.78万多起,造成2.6万多人死亡。可是,在这血淋淋的数字面前,行人似乎无动于衷。

对此,各地纷纷出台具体措施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以北京为例,从4月8日起在各个主要路口,交管部门配备了大量交警和协管人员,整治闯红灯的行人违法行为与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在交警和协管人员的劝导下,很多市民愿意遵守“绿灯行、红灯停”。“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有所遏制。

前几日,深圳市交警局发布消息,从5月23日开始将对行人闯红灯进行“分档处罚”,罚款从20元到100元不等,最高100元的罚款额为全国最高。由此再次引发行人闯红灯的热议。

行人闯红灯,是行人交通违法中最普遍、最明显、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对交通违法者本人的人身存在极大的危险,而且有碍保持道路畅通,更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极大诱因。为什么行人要闯红灯?如何才能让人们遵纪守法不闯红灯?怎么治理闯红灯的现象?下面就由云法律网的小编来一一解答。


    一、行人闯红灯的原因分析

    行人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而且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遇到“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由于管理难度大,致使不少交通民警产生畏难情绪和消极心理,形成了行人肆意闯红灯、无视交警指挥等不让行、不服管的怪现象。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局面呢?下面就由云法律网的小编为您分析一下行人闯红灯的原因。

1)交通法规意识和自律意识淡薄

一是羊群型。“中国式过马路”成为网络热议话题,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过马路,与红绿灯无关”;二是投机型。不少行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够重视,不能自觉地约束自己的交通行为;三是法盲型。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四是自私型。只顾自己方便,不管他人是否畅通;五是情急型。因为事态特殊、情况紧急,譬如:护送意外受伤、危急病人上医院,赶赴重要会议,抓捕逃犯,抢险救灾等于法可赦、于情可原闯红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应予以减免。

    这种原因产生的闯红灯者,总是认为这是小事,交通违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认为交通违法只是个人交通行为的一个习惯问题,只要不被交警看到就不要紧。还有的认为工作忙,赶时间,闯闯红灯有情可原,并不是其他违法行为将要受严重处罚。

   2缺乏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对执法者按法规处罚行人交通违法产生误解,法不责众的思想助长个人违章行为。 目前对行人交通违法,交警部门一般采取劝阻、教育,而不处以罚款。而且教育、劝阻往往引起交通违法者的逆反心理,有时甚至遭到谩骂或殴打,效果不理想。

    交通民警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依法进行处理,这在任何人的看法上几乎都能保持一致,但如果要对一名行人闯红灯后进行依法处理时,就恐怕不一定有百分之百的赞同者,其原因就是个别人认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在所难免,行人交通违法应处罚。从而使他们认为交警对行人闯红灯实行的执法行为是小题大做或是故意对他人过不去。甚至认为路口上有-个闯了红灯,自己也闯过去,你闯红灯,他闯红灯,大家都闯,法不责众,交警就管不了。

3道路规划不够合理。有的地方行人的红绿灯设置时间配比不合理。如上

过长的红灯,直接导致了大量行人无视红灯穿过马路,现实与《规范》。有的地方该建地下通道却没有建,有的地方两条斑马线间隔距离太大等等.


    二、如何合理配置制度资源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如何有效的配置制度资源,如何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下面是云法律网小编的分析。

    针对行人过马路的现象,我们将过马路的人群分为三类进行分析

    一类人群,率先闯红灯过马路的行人。类人群,之后闯红灯过马路的行人。根据其闯红灯过马路时的心理不同,又将其分为A类人群和B类人群。A类人群是基于同类人即行人的从众心理而闯红灯过马路的人;B类人群则是基于对不同类人即驾驶着者守法的不信任而闯红灯过马路的人。三类人群:一直等到绿灯亮起才去通行的人此外,还要考虑驾驶人群,即类人群。

类人群完全没有守法的意识,法在一类人群中的权威性不够。A类人群在法与抢先的事实习惯之间,先是选择了遵守法,但是由于其对法的遵守不坚定,一旦看到有人违反了法并从中获取了利益(闯红灯者先通过了路口,获取了时间上的利益,即效率。),再加上有可成之机会(按绿灯通行的汽车数量仍然非常少),这部分人就会选择违法。B类人群对他人守法的不信任。三类人群对法律抱有不可动摇的信仰

由于类人群对法治的破坏力最强,所以首先要加强对一类人群的制裁,通过法的强制性促使其遵守法律。通过对一类人群的制裁,还可以防止二类人群守法动摇。其中,对A类人群是起到直接防止作用,对B类人群则是起到间接防止作用其次,对于类人群也要加强制裁。对一类类人群强力制裁促其守法,实际上是在通过法的强制性树立法律的权威,培育法律信仰。最后,对于三类人群要进行鼓励和奖励。

通过制度去强制人们接受法,改变人们既有的事实习惯,从而保证法的实施并使法获得人们遵守。法要通过制度强制来扭转人们的不良习惯这时就需要制度来保障法的实施。首先是设置信号灯,使人们按照信号指示有序通行。然后是设立监管制度(典型形式是交警执勤)。通过设立监管制度。

用制度来保证法的实施,不仅要注重法的实施效果,还应注重法的实施成本在立法和执法中对有限的制度资源进行最合理地配置。举例来说,在上面提到的调整人们有序通行的交通法规的实施中,虽然要设置信号灯及监管制度,但一是要合理设置信号灯及其工作时间。对于人们的通行,不用制度规制,由人们按照事实习惯自己调整。此外,在行人和车辆通过较少的夜晚,信号灯可以关闭,也是由人们自己调整过路通行。二是要保留适当的监管。监管没有不行,但如上所述每个路口全天都设监管也不可行。因此,要保证法有效益的实施,就只能保留适当的监管(如对有信号灯的路口不特定,不定时的监管)。通过合理设置信号灯及监管,既能保证交通管理法规得以有效的实施,又能节约金钱,减少法的实施成本,从而使法的实施具有效益性。


三、对重罚的思考

北京从4月8日起在各个主要路口,交管部门配备了大量交警和协管人员,整治闯红灯的行人违法行为与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不过,整治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由于交警执勤的时间基本都是安排上下班的高峰期,所以,只要等到交警一下班,红灯就不再能让多数行人停下过马路的脚步了。另外,在一些只有协管员执勤的路口,不少行人闯红灯的行为似乎更为嚣张,而拦下闯红灯行人的协管员既然背负着“多管闲事”的骂名。

    深圳市交警局日前发布消息,从5月23日开始将对行人闯红灯进行“分档处罚”,罚款从20元到100元不等,最高100元的罚款额为全国最高。现场不配合执法的行人还可能被拘留,行人闯红灯将被记录到全国交通违法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被禁止办理考驾照等业务。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云法律网小编认为,处罚不仅要适当,更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深圳市的处罚规则有如下的不合理之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深圳市交警局将行人闯红灯的罚款额度设定为20元至100元,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现场不配合执法的行人还可能被拘留”中的“不配合”应仅限于对交警实施辱骂或以暴力相威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于并未构成违法的一般性“不配合”,交警则不能也无权对其实施拘留。笔者并非为闯红灯行为辩护,而是认为闯红灯该受何罚就受何罚,不能任意附加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处罚。如果我们需要提高对闯红灯的处罚力度,那也得先修改法律,让交警取得法律授权。执法者“执法违法”的危害性会更大,至少正如网友所说的,执法者不按法律规定处罚闯红灯者,这本身就是闯法律“红灯”。


     四、行人闯红灯的建议

    行人闯红灯是一个交通顽症,如何才能很好的改善行人闯红灯的现象,下面由云法律网的小编为之提供以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交通。

争取政府支持,成立交通安全宣传联合领导小组,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各行业的基本工作任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大纲,要求各级学校将交通安全教育定为必修课,并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触角延伸至幼儿园,充分发挥“小手拉大手”的宣传教育效能;驾驶员培训学校要将对新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作为基础培训项目,加强对新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道德的教育培训;企业要将交通安全纳入职工安全教育,做到与人身安全教育、劳动教育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党政机关要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所属人员克服特权思想,远离随意闯红灯、违法乱停乱放等行为。

云法律网的小编建议实行以下的具体办法:第一,可以应用交通法规中的实例,讲解法规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可以通过例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闯红灯后造成交通事故,使交通违法者本人悔恨终身的案例,告诫人们遵守交通法规。如制作此类事故图片展览在市区行人闯红灯情况严重的路口进行宣传,其效果将更直接。第二,在新闻媒体多刊、播有关行人闯红灯的交通违法案例,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达到自我教育与对他人宣传教育的效果。第三,组织专门人员进辖区进行专项宣传教育,由辖区有关单位配合组织,交警大队派出民警不定期地上门讲解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第四,各单位应同时与公安交管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由专人负责,与公安交管部门齐抓共管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是促进交通的一个首要前提。但在宣传教育工作中,必须防止流于形式,无实效的现象。这就必须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引导上起到让人们自觉接受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效果。

2开展综合治理,创新处理手段。对乱穿马路、乱闯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敢于同违法行为较真碰硬。一是强制违法行人接受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对随意闯红灯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者,可以不处罚款,但要求其必须观看交通安全警示片,接受一定时间的交通安全教育后放行。二是可以在处罚行人违法过程中引入“义务执勤”机制,让违法者做一次义务执法者,让其一直站岗到抓到下一个违法行人为止。三是强化舆论监督。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对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人见违必纠、纠违必严,消除个别交通违法者行人闯红灯属小事的错误思想。 对那些企图逃避处罚的交通违法者,应做好耐心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其主动认错:如有不听劝阻,我行我素,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处理。以此消除些人头脑中行人闯红灯属小事的 错误思想,在人行横道路口也同样形成严管的氛围。

行人闯红灯这一交通问题与其它交通违法一样,虽然不是一时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的,但也并非无可救药的交通顽症。只要我们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向社会进行广泛积极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正确引导人们加强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坚持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以及科技强警,严格依法管理等软、硬件齐上,标本兼治的现代交通管理新思路,行人闯红灯的交通违法现象必将逐步减少,人们的文明交通行为,公共交通观念也随之增强,对创建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必将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

(3)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以人为本,增大违法成本。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与现实不想符合,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最高处五十元的罚款。我国要建设成依法治国的国家,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明确在交叉路口行人、非机动车的优先通行权,同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也可以考虑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起到震慑作用。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比如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闯红灯将处以200新元的罚款,再犯可能被判监禁。在美国,乱穿马路最高可罚款50美元,并记入个人诚信信息。

4完善交通设施,有效运用物防。加强人行道的建设,并从道路线型、交叉口设计等方面保障人行道的通畅和便利。加强道路、路口的渠化改造,减少人车交通冲突,科学调整行人等待红灯时间,配套建设人行道交通安全设施,实现人车分离。取消道路绿化隔离带,如上饶中心城区凤凰大道、带湖路、赣东北大道等绿化隔离带建议以钢材隔离设施取代,腾空较大路面,起到“退绿还路”的作用,以满足城市化道路功能的要求。

5壮大管理队伍,充分用好人管。一是在动员全体交通民警强化纠正行人乱行责任感的基础上,可以设置一种行人乱行纠正卡,根据路段人流量的大小,合理设定纠正行人乱行数量,起到督促鞭策民警管乱行的作用。二是充分挖掘协管队伍的管理潜力。三是吸纳从社会各阶层退休的老干部、教师、职工等群体人员组建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


综上所述,云法律网小编认为,要想真正做到红灯停,绿灯行,彻底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且需要完善和高效的配套制度,进而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云法律网小编真诚的期待通过我们大家文明守法,共建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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