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8-30 14:17:50>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事业单位对在编人员安置时,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张xx通过社会招收方式进入xx服务中心工作,担任旅游开发管理岗位。后张xx与xx管委会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自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停薪留职。2007年3月,张xx回到服务中心继续工作。2008年2月起,张xx经xx管委会同意继续停薪留职,服务中心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3月。
2015年4月7日,服务中心通知张xx解除聘用合同。此前,服务中心召集张xx等在编人员开会,告知了安置方案,张xx同意解除聘用合同,但双方对于补偿年限发生争议,因而未能达成一致。依照安置方案,经协商本人愿意解除聘用合同的,按本人在服务中心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作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另外再给予经济补偿同等数额的资金作为安置费。
2015年9月张xx向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务中心支付解除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34400元、安置费34400元。2015年11月该仲裁委裁决服务中心支付张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80元、安置费468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张XX 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 依照《xx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xx服务中心的安置方案,停薪留职期间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鉴于张xx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前处于停薪留职状态,没有工资,法院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金五千一百六十元。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张xx主张适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而该通知针对的对象是企业职工,而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审法院依照《xx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xx服务中心的安置方案,认定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无误,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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