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9-6 20:09:03>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障待遇的请求,涉及退休后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基本案情】
郭XX于1996年2月1日入职XX保险公司持续工作至达到退休年龄。其间双方分别于1996年2月1日、1999年2月25日、2003年2月26日、2008年2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连续截至退休之时;各份劳动合同均约定xx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并提供补充福利等待遇。2013年12月23日,XX保险公司为其办理完毕《XX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后郭XX以保险公司存在未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等违约违规行为,致使其核定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应得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障待遇、赔偿基本养老保险金损失。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XX保险公司为郭XX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郭xx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审法院:郭xx要求xx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医疗健康保险金,属于退休待遇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郭xx要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养老保险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损失法律争议的范围。故其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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