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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特殊福利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9-14 14:35:48>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特殊福利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理范围。


【基本案情】

上世纪80年代,罗XX和其妻子取得住房的居住权,由XX医院负责供暖,未收取供暖费用。罗XX妻子离世、罗XX取得现住房产权后,医院要收取罗XX现住房的取暖费;经罗XX所在单位与XX医院协商后,作出了XX医院继续供暖,由XX医院负担罗XX现住房的取暖费,罗XX所在单位不支付供暖的决定。后发生争议,罗XX 诉至法院,要求XX医院支付2012年至2015年供暖费3543.46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罗XX之妻李xx原系XX医院事业编制职工,李XX已于1996年去世,现罗XX与XX医院关于供暖费的争议显然不属于上述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福利待遇纠纷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李某某原系XX医院事业编制职工,其于1996年去世。李某某系罗XX的配偶。罗XX并非首医大医院的职工,故罗XX与XX医院关于供暖费的争议不属于上述福利待遇争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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