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0-2 15:11:40>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存在主观过错,亦未举证被告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得不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赵X于2019年4月15日入职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任人事行政部门人事行政岗位。同日,公司与赵X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7月被告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注销,其办公场所作为被告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场所,其业务和员工转至被告,社会保险金缴纳主体变更为被告。赵X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内容都未变。被告从2019年9月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9月。2019年7月,被告制定实施了《公司管理制度》,赵X认可知晓旷工三天自动离职的规定。2020年9月份原告工作日正常出勤,仅9月16日请假半天。2020年10月因与公司领导发生争吵一直未回工作岗位。2020年10月27日,落款公章为“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被告均认可自被告成立后,劳动关系成立于原、被告之间,被告与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
赵X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不服该裁决遂纠纷成讼。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自被告成立后,劳动关系成立于原、被告之间,被告与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原告明确不向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被告也对需要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不持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原告明知原本与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履行主体变更为了被告,同时原告其作为人事行政岗位,工作内容包括招聘以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作为人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系其职责范围,原告明知社保已转移至被告,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观过错明显,亦未举证被告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再行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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