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0-4 15:29:17>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基本案情】
许XX入职被告单位,合同期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从事xx岗位工作。2019年4月30日,被告出具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决定,该决定载明“……现因个人要求离职,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19年4月30日起解除本公司与许XX的劳动合同” 。2019年6月25日,许XX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为:1.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8662.32元;3.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最近两年休假工资9195.40元;4.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最近两年高温补贴1800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45000元;6.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养老等保险。2019年8月,经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一、被申请人XX安保服务集团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0元 二、被申请人XX安保服务集团为申请人缴纳2014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社会保险;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双方自愿放弃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的权利。”达成协议后,被告依约补缴了社会保险,并履行了仲裁调解的其他内容。
因失业保险不能补缴,无法申领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许xx再次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与申请人(原告)之间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期间的失业金1929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期的医疗保险损失3849.24元。仲裁机关作出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许xx与被申请人xx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除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21日就解除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等内容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已达成协议,并约定双方再无任何争议,自愿放弃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的权利。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情形,或约定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故双方的约定应当认定有效,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对已达成协议的内容再次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失业期间的失业金及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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