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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与女学生开房 谁该为此买单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1 12:00:43>跟律师谈谈<

师生恋都成为一种禁忌,何况校长与女学生开房,更是天理难容。


案件梳理

为了网友更加简明快捷阅读,云法律网为您简单梳理事件的经过。这件事的起始是一篇《一小校长带4幼女开房 政府职员带2幼女开房》的新闻报道:“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带走开房。”看到这条消息,我想大家的情绪都是很愤慨的,社会上怎么能有人做出这种事。

 在5月10日,家长们接受报道时说,孩子们做了检查后,他们均从法医或办案民警处获悉女儿处女膜破裂。然而之后于5月13日经法医鉴定组对4名涉事女学生进行相关检查,鉴定结果是4名女生处女膜完整,另2名涉事学生再进一步鉴定。

 5月13日上午,万宁市教育局召开党组成员会议,对涉嫌“带学生开房”的该市某一小学校长陈某鹏做出免职处理决定,同时该部门已派出心理辅导老师对涉事6名小学生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万幸的是被害学生没有被性侵,她们也在接受心理治疗,但我们认为这件事对她们的影响会是终身的。

 5月15日下午,海南万宁市纪检部门通报,决定开除陈姓校长、冯姓工作人员公职和党籍。目前,两名涉案人员已被检察机关批捕,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事情到了这里终于有了一点结果,犯罪嫌疑人得到了控制,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目前检察机关已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冯某进行批捕。

 云法律网分析

 我们对于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逮捕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同,我们认为应该是强奸罪。对于强奸妇女,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采用插入说,以此作为区分强奸妇女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对于奸淫幼女,则采用接触说,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据此前多家媒体报道,多名受害女生被找到时,身体都有受伤害的迹象,一名女生的内裤上有血迹和类似精斑的物质。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推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性器官有过接触,才会有报道中的现象。如此一来,犯罪嫌疑人则应该被定为强奸罪而不是猥亵儿童罪,这两个罪名的量刑是有很大不同的。另一方面,对于两份完全不同的司法鉴定我们也存有疑虑,因为涉事女生5月11日去医院接受检查,鉴定为6名女生身体都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其中两名女生被性侵。13日,4名女孩被带到万宁市人民医院再次鉴定,结果却是处女膜完整,未遭性侵。为什么要再次鉴定?为什么两次鉴定结果迥异?如果第一次鉴定结论确实有误,那应该对家长和公众一个交代:发生鉴定错误的原因是什么?在什么环节上发生了失误?两次鉴定的是否同一批医生?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公众就很难得到令人信服的结论,真相也有可能被掩盖。

 所有云法律网的法律人对发生这样的事情都感到遗憾。我们不禁会问,这样一个人格有极大问题的人是如何成为校长,成为教书育人的“典范”。学校是传播知识,保护青少年远离社会危害的花园,在这里学生能够无忧无虑的汲取知识,老师和校长应该是勤劳的园工,帮助孩子健康成长。可是陈某这样的校长却让家长无法对学校感到放心。云法律网认为教育机构应该负主要责任,因为他们监管不力,才让这样的校长存在,导致悲剧的发生。其次,在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司法机构有懈怠行为和回避动作,前后两份不同的司法鉴定就是证据,政府或许不希望将事件严重化,希望能低调解决问题,可这样一来却让公众觉得处理不公,政府公信力大大受损,司法机构如果对这些重要迹象不作回应,很难平息公众的质疑之声。

 光明与黑暗是并存的,任何社会都有丑陋的一面,但这一面决不应该出现在校园。云法律网希望成为光明的一面,以公平神圣的法律为武器,捍卫公民的尊严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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