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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关系并不属于建设工程业务的分包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0-19 18:04:19>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事实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其主张被告系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要求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xx地块项目系xx建设所属项目,xx公司承包了其中木工、水电、钢筋、泥工等工作。xx建设将接木方工作(即将已使用过的木方按照xx建设的要求拼接成一定的长度)交由案外人汤xx。汤xx招用了原告袁xx,在涉案工地围墙外进行接木方工作,工具和耗材由汤xx自备。xx建设按每个接头xx元向汤xx支付报酬。袁xx在从事接木方工作时,将右手中指锯断,随即被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中指电锯伤、中节骨折伴肌腱神经血管损伤、皮肤撕脱伤。于同年4月8日出院,支付住院费xxxxx元。

袁xx诉至法院,要求依照《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一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申请。” 由被告赔偿工伤各类费用XXXXXX元。

法院委托xx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目前遗存右中指各关节活动部分丧失,构成《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30日。原x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汤XX承接的工作内容仅为木方拼接。在建设工程中,木方用于结构施工中的模板支撑,属辅助材料,通过加工后可进行重复利用。被告XX建设为节约成本,将已使用的木方交由案外人汤XX,由其按照要求将木方拼接成一定的长度,从而达到可重复利用的目的。这是被告作为建设单位获取建筑辅助材料的方式,该行为并非属于建设工程业务的分包。原告关于被告XX建设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汤xx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要求被告xx建设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将其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木方交由汤X拼接,汤某按照XX公司的要求完成拼接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XX公司给付汤某相应报酬,XX公司与汤某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专业工程分包或者劳务作业分包关系。原审判决认定该行为并非属于建设工程业务的分包系正确。袁XX系汤某招用人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应依据该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袁XX以XX建设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汤xx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对袁某据此要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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