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0-19 18:10:34>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先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章XX与XX公司签订了自2004年5月30日起至2005年5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起,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章XX从事业务岗位工作,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2017年XX公司将章XX岗位变动,薪资结构未作调整。
2019年8月xx公司以“由于公司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因部门撤销等客观原因已无法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章发出《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解除劳动关系。
后章XX向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xx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xxxxx元等诉请。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支持章诉请。
XX 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xx公司以与章XX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因部门撤销等客观原因已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先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但姑且不论本案是否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xx公司未经与章xx协商,即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认定xx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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