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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款如何举证?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0-21 16:41:21>跟律师谈谈<

上海高院裁判要点:贾*在一、二审中均未就其诉请的报销款所涉的报销事由、金额构成、相关票证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认为难以认定贾*所主张的基于履行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间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报销费用,并无不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申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曾承诺报销为由主张**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报销费用,即便李**当时是辕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曾承诺贾*报销的事实成立,但贾*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李**同意报销的金额。贾*在一、二审中均未就其诉请的报销款所涉的报销事由、金额构成、相关票证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认为难以认定贾*所主张的基于履行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间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报销费用,并无不当。综上,贾*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本院裁定:驳回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陈卓雅

审 判 员  李 烨

法官助理  徐伯亨

书 记 员  狄 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一审认定事实**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0日,法定代表人贾*,监事李**。2020年1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监事由李**变更为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贾*办理用工手续,用工起始日期2019年5月13日,结束日期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2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所有员工发出通知书,内容为:因公司与所有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困难,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现计划解聘所有员工,请所有员工于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2020年5月13日,贾*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报销费用及滞纳金、工资等。

诉讼过程中,贾*为证明报销费用提交落款日期2019年7月29日报销清单、录音资料、房屋抵押费用清单、还款告知书、银行对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陈述报销清单由**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签字同意报销,相应票据交给行政负责人李**;录音资料系2019年12月25日会议记录,李**明确应当支付贾涛报销费用;报销费用395,600元中有250,925元系抵押房屋办理贷款手续产生的费用,贾*将房屋抵押获得贷款借款至**(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再转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用于经营,因此上述手续费用应当由**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贾*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报销清单、录音资料、房屋抵押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并未体现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关联性,而贾*就报销费用的组成并未作出明确说明,相应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由贾*自行承担。再者,本案系劳动争议,贾*基于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但贾*不仅曾担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还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即**(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而贾*与同为**(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李**之间的关系存在多重性,现贾*并未提交相应的票据证明所主张的报销费用基于履行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劳动义务而产生,仅凭上述证据难以证实贾*的主张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贾*的用工备案登记情况,上诉人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报销款395,600元。但上诉人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印证与其诉请的报销款有关的涉及报销事由、报销款的构成、相关票证等事实。故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基于履行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报销费用。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章 晓 琳

审 判 员 易 苏 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博 雅

书 记 员 夏歆、朱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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