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0-29 18:01:46>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未提交确凿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现金形式发放年终奖的约定及该年终奖的计发标准,应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月,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业绩下滑、严重亏损需进行裁员降低生产营业成本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3月,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2019年度年终奖xxxxx元等。同年7月,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被告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XXXXX元,但未支付原告2019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需在已转账支付2019年XXXXX元年终奖的基础上,再以现金形式支付XXXXX元的年终奖。但原告未提交确凿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现金形式发放年终奖的约定及该年终奖的计发标准,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另支付年终奖XXXXX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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