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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诉讼|为了要回服务费,他打起了合同落款的主意……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2-5-27 11:48:53>跟律师谈谈<

将签字未盖章的合同盖上公司公章

就能变成合同甲方吗?


近日,拱墅法院判决驳回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向被告公司要回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竟然在几年前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上,加盖了另一家公司的公章,以证明合同是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法院查明后,决定对其作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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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出了款却被讨要服务费

代理公司很头疼


李某多年经商,手上有多家公司。2019年,李某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提供代办融资服务的C公司签订《融资委托服务合同》,由C公司担任A公司的融资代理,而当时合同的甲方一栏里,仅有李某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


合同签订后,A公司成功申请到贷款,李某根据合同约定向C公司支付了6万元服务费。


但之后李某认为服务费是按照三年标准缴纳的,而C公司只帮助贷出一年贷款,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要求退还部分服务费用,C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A公司贷出了款,李某享受了服务,怎么能要回服务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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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导自演一场戏

告知虚假陈述后果仍不悔改


李某想起了当时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落款只有签字没有盖章,于是“自导自演”了一场官司。


李某擅自在《融资委托服务合同》上加盖了同为他拥有的B公司公章,并以B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想以C公司未能为B公司申请到贷款为由,要求C公司退还全部费用。


庭审中,C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仅有李某个人签字的《融资委托服务合同》原件和服务存续期间李某提供的A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向法官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用来证明合同的相对方是A公司而非B公司。


法庭向出庭的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虚假陈述后果,要求代理律师当庭向法定代表人李某核实事实。


对此李某声称:“当时我是想为B公司贷款,但贷不出,反正A公司也是我名下的,就提供了A公司材料给被告。”并仍坚称其名下A公司获得的银行贷款与本案无关,与被告C公司的代办融资服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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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法院审理案件

罚款决定请收好


法院认为,根据李某当时与C公司业务员及法定代表人的对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提供的是A公司办理贷款手续所需要的资料,C公司业务员也就开具发票的问题与李某进行了磋商。从这一系列行为当中,足以认定李某是代表A公司与C公司签约的,原告B公司并非合同相对人,无权主张还款,故判决驳回原告B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因李某向B公司其他股东隐瞒情况,加盖B公司公章后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质询也未如实陈述与本案相关的全部事实,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李某现已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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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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