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3 17:28:18>跟律师谈谈<
企业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诸如,资金、市场、员工等等,这些比较普遍的问题困扰着大多数的企业,遇到问题一一几解决,才能实现企业的和谐发展;同样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也会遇到种种问题,工伤、合同、薪金等等,下面云法律网小编以案说法,让您了解劳动工伤方面的知识,让我们用法律来完善、强大自己,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作用下得到有效保障。
案情简介:
某年某日,某电子企业职工王某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与一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王某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调查了相关资料,,认为王某下班的合理时间并且认定王某系因工死亡是正确的, 而该企业则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为此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按照国家的立法本意,“上下班途中”应该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为上下班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中,而不受“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王某在单位食堂吃饭后回家,于18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发时间虽然不是企业认为的“规定时间”,但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系因工死亡是正确的,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呢?
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分析:
这个概念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另外,还有这样两层含义:从时间上看,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发生在上下班时往返于住址与单位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从道路上看,该事故应发生在职工上下班时往返于住址与单位所可能经过的路径。
职工的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和目的地之间联系紧密,三者缺一不可。举例来说,如果职工上下班时间、路线、目的地不合理,出现了从单位到住址时间超长,或者所走路线南辕北辙,即可否定职工的行为不是上下班行为,一旦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不过,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把握,也应综合考虑天气、道路通畅、行走路线、交通费用等因素,把握好时长、线路和目的地之间的“度”。只有这个“度”把握得合理,才能对职工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判断。
关于这个“度”的把握,也有一些现成的经验可遵循。譬如有的部门即主张,要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耗时三方面理解“上下班途中”的概念。这里的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住址间相对合理的路线,上下班时间应严格控制在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起始范围之内,行程耗时特指职工本人选择的路线和交通工具从住址到单位或从单位到住址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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