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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2-24 14:28:48>跟律师谈谈<

我国《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简单地说,合同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消灭,但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继续有效,在合同解除后,仍应当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后赔偿、损失等问题。但是,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合同解除后,当事人都可以依合同约定,主张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因此有必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实际上是以新的合同代替旧的合同的一种解约方式,协商一致解约并不以一方违约为前提,甚至与一方违约一点关系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作了新的约定,那么事后一方当事人再以对方违反原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责任的,当然是无法获得支持的。但是,如果在新合同中未就违约事宜做明确的处理,或者事后该方当事人发现了新合同处理的违约事宜以外的违约情况的,一方当事人当然可以依照原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2、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如果该解除条件并不是一方违约,则合同解除后,一般认为违约金不再适用;如果依据的解除条件是一方违约,则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仍然适用。事实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除不可抗力外,其他均为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因此一般依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都自然适用合同约定的有效违约条款。


【法条链接】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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